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許,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佔據道路,破壞交通燈、設置路障、縱火並以傘陣對峙警方,警員發射催淚煙並截停一批行動人士,在緊急逃生出口拘捕包括多名被告在內的示威者。期間各被告戴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第五被告於現場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具破壞性物品。
考量暴動規模大、持續逾三小時、使用暴力及縱火等情節,量刑起點應為4年半至5年監禁;使用蒙面物品罪則以6星期監禁為起點;個別被告另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無牌通訊器具罪。
被告無前科、非組織者或主動破壞者,量刑起點可酌減至4年監禁;使用蒙面物品部分予以6星期同期執行;第五被告持有破壞工具者,管物罪判處3個月,考量整體量刑,僅1個月與主刑分期執行;第四被告無牌通訊器具罪予罰款處分。
雖示威者並非預謀行動,但暴動人數眾多且暴力程度高,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須予以實刑以示警戒,惟各被告背景良好、已承受偵審煎熬且無再犯風險,故予以適度減刑並採用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
各被告一、二、八及七因暴動罪判監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星期,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因暴動及蒙面罪共判監4年,另因管有工具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