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07 DCCC35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07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三時,與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佔據道路,破壞交通燈、投擲磚塊、縱火設置路障並以傘陣對抗警方。期間各被告佩戴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第五被告更於緊急逃生出口處卸下背囊,內藏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噴漆及螺絲工具。最終被警方截停拘捕,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暴動罪、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其他相關罪名成立。

以暴動罪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量刑起點為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第四被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

考慮本案暴動規模大、持續逾三小時,使用暴力及縱火破壞設施,癱瘓中環交通樞紐;各被告並非主謀,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省卻審訊時間,且案發至今逾三年已受影響,重犯機會低。

暴動罪嚴重,惟被告僅屬參與者非領導者,加之無犯罪紀錄及具求情理由,量刑得以下調,惟須彰顯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除暴動罪4年及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外,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項處分同期執行並罰款1500元;被告五就暴動罪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合共4年1個月;被告七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被告八就暴動罪4年及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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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07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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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三時,與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佔據道路,破壞交通燈、投擲磚塊、縱火設置路障並以傘陣對抗警方。期間各被告佩戴口罩或其他蒙面物品,第五被告更於緊急逃生出口處卸下背囊,內藏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噴漆及螺絲工具。最終被警方截停拘捕,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暴動罪、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其他相關罪名成立。</p><p>以暴動罪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量刑起點為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第四被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p><p>考慮本案暴動規模大、持續逾三小時,使用暴力及縱火破壞設施,癱瘓中環交通樞紐;各被告並非主謀,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省卻審訊時間,且案發至今逾三年已受影響,重犯機會低。</p><p>暴動罪嚴重,惟被告僅屬參與者非領導者,加之無犯罪紀錄及具求情理由,量刑得以下調,惟須彰顯維護公共秩序之必要。</p><p>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除暴動罪4年及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外,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各項處分同期執行並罰款1500元;被告五就暴動罪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物罪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合共4年1個月;被告七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被告八就暴動罪4年及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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