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1 DCCC35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1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與逾千示威者佔據街道,破壞交通設施、縱火並設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後在緊急逃生出口一帶拘捕示威者,錄影片段顯示被告等佩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並攜帶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噴漆及螺絲工具等物。各被告其後被裁定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第四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第五被告另涉管有意圖摧毀財產物品罪。

暴動罪以4年監禁為起點,並參照規模、人數及破壞程度等因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監禁為起點;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本案暴動規模大、人數逾千、持續逾3小時,對公共秩序及設施造成嚴重破壞;惟各被告非主導或直接施暴,均無前科,已承認案情並羈押逾3年,重犯風險低,可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未策劃帶領,卻助長暴動及鼓勵破壞,須嚴肅處理以維護法治,但考量其求情及無前科,可於既定起點下適度下調。

被告就暴動罪各獲判4年監禁,並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各獲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被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被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第七被告僅因暴動罪被判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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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1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與逾千示威者佔據街道,破壞交通設施、縱火並設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後在緊急逃生出口一帶拘捕示威者,錄影片段顯示被告等佩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並攜帶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噴漆及螺絲工具等物。各被告其後被裁定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第四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第五被告另涉管有意圖摧毀財產物品罪。</p><p>暴動罪以4年監禁為起點,並參照規模、人數及破壞程度等因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監禁為起點;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p><p>本案暴動規模大、人數逾千、持續逾3小時,對公共秩序及設施造成嚴重破壞;惟各被告非主導或直接施暴,均無前科,已承認案情並羈押逾3年,重犯風險低,可酌情減刑。</p><p>法官認為被告雖未策劃帶領,卻助長暴動及鼓勵破壞,須嚴肅處理以維護法治,但考量其求情及無前科,可於既定起點下適度下調。</p><p>被告就暴動罪各獲判4年監禁,並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各獲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被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被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第七被告僅因暴動罪被判4年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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