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與逾千示威者佔據街道,破壞交通設施、縱火並設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後在緊急逃生出口一帶拘捕示威者,錄影片段顯示被告等佩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並攜帶打火機、六角匙、扳手、噴漆及螺絲工具等物。各被告其後被裁定暴動罪及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第四被告另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第五被告另涉管有意圖摧毀財產物品罪。
暴動罪以4年監禁為起點,並參照規模、人數及破壞程度等因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監禁為起點;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以3個月監禁為起點;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本案暴動規模大、人數逾千、持續逾3小時,對公共秩序及設施造成嚴重破壞;惟各被告非主導或直接施暴,均無前科,已承認案情並羈押逾3年,重犯風險低,可酌情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未策劃帶領,卻助長暴動及鼓勵破壞,須嚴肅處理以維護法治,但考量其求情及無前科,可於既定起點下適度下調。
被告就暴動罪各獲判4年監禁,並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各獲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被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摧毀財產物品罪被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1個月;第七被告僅因暴動罪被判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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