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2 DCCC357/202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2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3時,在中環一帶聚集並參與暴動。示威者佔路縱火、破壞交通設施、設置路障及傘陣與警方對峙;被告等佩戴口罩、防毒面罩或圍巾躲避截查後被捕,其中一人背囊藏有打火機、噴漆及工具等。

本席參考《梁天琦》案,以暴動罪起點4.5至5年;鑒於被告無前科、非策劃或領導、認罪節省審訊,調整為4年;蒙面罪及管有意圖損壞財物罪起點分別6星期及3個月。

示威規模大、持續3小時,暴力程度高;惟被告僅屬參與者、無直接破壞且具悔意、低再犯風險,故減刑並採同期或分期執行。

法官認為須以重刑震懾,但亦應兼顧被告背景及態度,平衡懲治與教育功能,以維護法紀與公眾利益。

各被告就暴動罪各判監4年,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各判監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另第四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管有意圖損壞財物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監期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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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2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3時,在中環一帶聚集並參與暴動。示威者佔路縱火、破壞交通設施、設置路障及傘陣與警方對峙;被告等佩戴口罩、防毒面罩或圍巾躲避截查後被捕,其中一人背囊藏有打火機、噴漆及工具等。</p><p>本席參考《梁天琦》案,以暴動罪起點4.5至5年;鑒於被告無前科、非策劃或領導、認罪節省審訊,調整為4年;蒙面罪及管有意圖損壞財物罪起點分別6星期及3個月。</p><p>示威規模大、持續3小時,暴力程度高;惟被告僅屬參與者、無直接破壞且具悔意、低再犯風險,故減刑並採同期或分期執行。</p><p>法官認為須以重刑震懾,但亦應兼顧被告背景及態度,平衡懲治與教育功能,以維護法紀與公眾利益。</p><p>各被告就暴動罪各判監4年,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各判監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另第四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管有意圖損壞財物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監期4年1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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