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等路段築壕、縱火、破壞交通設施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等6人身處其中,戴口罩或面罩,第五被告被捕時背包內藏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物。被告分別被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第五、第四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產及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暴動罪起點以4年至5年監禁計算,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管有損毀財產罪以3個月為起點,無牌通訊器具罪以罰款處理。
考慮暴動規模大、持續逾3小時、破壞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開支;被告非主導、無前科、認罪省時、逾3年受教訓,故由4.5年下調至4年起點,並同步或分期執行其他刑期。
被告雖非策劃者但助長暴動聲勢,社會危害嚴重,須予嚴懲;惟其品行及低重犯風險,故予適度減刑。
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八各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並就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被告五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另就管有意圖損毀財產罪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1個月;被告七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