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3 DCCC357/202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3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等路段築壕、縱火、破壞交通設施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等6人身處其中,戴口罩或面罩,第五被告被捕時背包內藏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物。被告分別被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第五、第四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產及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

暴動罪起點以4年至5年監禁計算,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管有損毀財產罪以3個月為起點,無牌通訊器具罪以罰款處理。

考慮暴動規模大、持續逾3小時、破壞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開支;被告非主導、無前科、認罪省時、逾3年受教訓,故由4.5年下調至4年起點,並同步或分期執行其他刑期。

被告雖非策劃者但助長暴動聲勢,社會危害嚴重,須予嚴懲;惟其品行及低重犯風險,故予適度減刑。

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八各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並就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被告五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另就管有意圖損毀財產罪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1個月;被告七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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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3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等路段築壕、縱火、破壞交通設施並與警方對峙,被告等6人身處其中,戴口罩或面罩,第五被告被捕時背包內藏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物。被告分別被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第五、第四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產及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p><p>暴動罪起點以4年至5年監禁計算,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以6星期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管有損毀財產罪以3個月為起點,無牌通訊器具罪以罰款處理。</p><p>考慮暴動規模大、持續逾3小時、破壞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開支;被告非主導、無前科、認罪省時、逾3年受教訓,故由4.5年下調至4年起點,並同步或分期執行其他刑期。</p><p>被告雖非策劃者但助長暴動聲勢,社會危害嚴重,須予嚴懲;惟其品行及低重犯風險,故予適度減刑。</p><p>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八各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並就無牌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被告五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就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另就管有意圖損毀財產罪判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4年1個月;被告七就暴動罪判4年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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