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4 DCCC357/202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4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環一帶逾千人集結暴動,佔據道路、縱火、破壞交通設施及設置路障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並發出警告後,部分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包括數名被告均戴口罩及攜帶工具,被警方截停拘捕。

參照相關法例及判例,暴動罪以4年監禁為起點,蒙面罪以6星期為起點,管有毀壞工具罪以3個月為起點。

考量暴動規模與時間、破壞程度及影響,並兼顧被告無前科、非主導、承認案情及節省審訊時間,故減輕刑期並同期執行。

本案雖非預謀,但規模及破壞嚴重;被告僅屬參與者,應於基準刑期上予以適度考量。

各被告因暴動罪判監4年,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毀壞工具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4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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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4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環一帶逾千人集結暴動,佔據道路、縱火、破壞交通設施及設置路障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並發出警告後,部分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包括數名被告均戴口罩及攜帶工具,被警方截停拘捕。</p><p>參照相關法例及判例,暴動罪以4年監禁為起點,蒙面罪以6星期為起點,管有毀壞工具罪以3個月為起點。</p><p>考量暴動規模與時間、破壞程度及影響,並兼顧被告無前科、非主導、承認案情及節省審訊時間,故減輕刑期並同期執行。</p><p>本案雖非預謀,但規模及破壞嚴重;被告僅屬參與者,應於基準刑期上予以適度考量。</p><p>各被告因暴動罪判監4年,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罰款1500元;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毀壞工具罪判監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4年1個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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