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5 DCCC357/202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5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主要街道佔路,破壞交通設施、縱火、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警員發催淚煙並追捕,一批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拘捕,其中六名被告。途中各人佩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背囊藏打火機、扳手、噴漆等工具。

暴動罪參考起刑點4.5年至5年監禁,非法集結蒙面罪6周監禁起點,管有摧毀工具罪3月監禁起點。

基於暴動規模大(逾千人、持續逾3小時)、破壞嚴重,但被告非主導、無前科、認罪省時、重犯風險低,宜減輕處罰。

被告角色較低、已有悔意、獲認罪減刑,應予同期執行及適度分期。

各被告暴動罪判4年監禁;非法集結蒙面罪判6周監禁,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摧毀工具罪判3月監禁,其中1月分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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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5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主要街道佔路,破壞交通設施、縱火、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警員發催淚煙並追捕,一批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拘捕,其中六名被告。途中各人佩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背囊藏打火機、扳手、噴漆等工具。</p><p>暴動罪參考起刑點4.5年至5年監禁,非法集結蒙面罪6周監禁起點,管有摧毀工具罪3月監禁起點。</p><p>基於暴動規模大(逾千人、持續逾3小時)、破壞嚴重,但被告非主導、無前科、認罪省時、重犯風險低,宜減輕處罰。</p><p>被告角色較低、已有悔意、獲認罪減刑,應予同期執行及適度分期。</p><p>各被告暴動罪判4年監禁;非法集結蒙面罪判6周監禁,與暴動罪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摧毀工具罪判3月監禁,其中1月分期執行;第四被告另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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