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6 DCCC357/202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6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至下午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突發暴動,破壞交通燈及巴士、燃點火堆、設置金屬釘及傘陣阻擋警方驅散。警方曾發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多名人員逃至某購物中心緊急出口被捕。六名被告均身處暴動現場,期間佩戴口罩等蒙面物品,第五被告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疑涉損毀財物之物品。

本案以暴動罪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蒙面物品罪六週監禁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暴動規模宏大、人數逾千、持續逾三小時且涉及縱火及破壞,但被告無前科、非主謀、已承認案情且重犯風險低,故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組織或直接施暴者,卻有備而來並助長暴動氣勢,其行為對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干擾,應嚴懲以儆效尤。

六名被告分別就暴動罪各判監四年;除被告七外,其餘五人另因蒙面物品罪各判監六週,同期執行;被告五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物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被告四另因無牌管有電訊器具罪罰款一千五百元,從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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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6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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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至下午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突發暴動,破壞交通燈及巴士、燃點火堆、設置金屬釘及傘陣阻擋警方驅散。警方曾發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多名人員逃至某購物中心緊急出口被捕。六名被告均身處暴動現場,期間佩戴口罩等蒙面物品,第五被告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疑涉損毀財物之物品。</p><p>本案以暴動罪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蒙面物品罪六週監禁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p><p>暴動規模宏大、人數逾千、持續逾三小時且涉及縱火及破壞,但被告無前科、非主謀、已承認案情且重犯風險低,故予以適度減刑。</p><p>法官認為被告雖非組織或直接施暴者,卻有備而來並助長暴動氣勢,其行為對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干擾,應嚴懲以儆效尤。</p><p>六名被告分別就暴動罪各判監四年;除被告七外,其餘五人另因蒙面物品罪各判監六週,同期執行;被告五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物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被告四另因無牌管有電訊器具罪罰款一千五百元,從擔保金扣除。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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