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時至下午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突發暴動,破壞交通燈及巴士、燃點火堆、設置金屬釘及傘陣阻擋警方驅散。警方曾發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多名人員逃至某購物中心緊急出口被捕。六名被告均身處暴動現場,期間佩戴口罩等蒙面物品,第五被告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疑涉損毀財物之物品。
本案以暴動罪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蒙面物品罪六週監禁為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第五被告另因管有意圖損毀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
暴動規模宏大、人數逾千、持續逾三小時且涉及縱火及破壞,但被告無前科、非主謀、已承認案情且重犯風險低,故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組織或直接施暴者,卻有備而來並助長暴動氣勢,其行為對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干擾,應嚴懲以儆效尤。
六名被告分別就暴動罪各判監四年;除被告七外,其餘五人另因蒙面物品罪各判監六週,同期執行;被告五因管有意圖損毀財物工具罪判監三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被告四另因無牌管有電訊器具罪罰款一千五百元,從擔保金扣除。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