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3時許,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發生暴動,逾千名示威者佔據道路,破壞交通燈、巴士並縱火、設置雜物及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驅散並追截,部分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旁緊急逃生出口,被前方警員包抄後包括被告等六人被捕。錄影片段顯示他們全程戴口罩或蒙面,第五被告胸背包內藏打火機、工具及噴漆等。
暴動罪量刑起點4½至5年監禁,考慮被告無前科、認罪及行為相對次要,減至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6星期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量刑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本案暴動規模大、持續逾3小時,佔據中環交通樞紐並採取暴力破壞行為,雖無人受傷但公共設施受損嚴重。各被告非主導者,僅藉集結壯大聲勢且使用蒙面物品,其中一人更攜帶破壞工具;被告均無前科、在審訊中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具悔意且重犯機會低,故量刑予以酌情減輕並同期執行。
暴動犯罪性質嚴重,但被告均非策劃或領導者,懲罰應兼顧公平與教育,考慮其背景、悔意及認罪階段,選擇減刑並採取同期執行,以平衡刑罰與更生可能。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另就使用蒙面物品罪判處6星期監禁,兩罪同期執行;被告三就暴動罪4年監禁、使用蒙面罪6星期監禁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1,500元,前兩罪同期執行;被告四就暴動罪4年監禁、使用蒙面罪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並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判處3個月監禁,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合共4年1個月監禁;被告五就暴動罪判處4年監禁;被告六就暴動罪4年監禁及使用蒙面物品罪6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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