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18 DCCC357/202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8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集結,期間破壞交通設施、燃點火堆、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並發出警告後,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逃生出口被捕。多名被告佩戴口罩及防毒面具,其中一人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審訊後,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有被告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

參照《公安條例》、《禁止蒙面規例》及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列量刑因素,衡量暴動規模、持續時間、暴力及破壞程度、組織性及被告角色。

暴動規模大、持續逾三小時、逾千人佔據繁忙路段,破壞交通設施、縱火對峙警方,嚴重影響社會安寧;惟被告均無前科、非主導者,認罪節省審訊時間,具悔意且重犯風險低。

綜合考量,以暴動罪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監禁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各被告於暴動罪獲判監禁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監禁6星期,同期執行;另有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判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另對一被告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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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18
案件編號 DCCC357/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判刑 罰款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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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約3時,逾千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集結,期間破壞交通設施、燃點火堆、設置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並發出警告後,示威者逃至置地廣場緊急逃生出口被捕。多名被告佩戴口罩及防毒面具,其中一人背囊內藏有打火機、工具及噴漆。審訊後,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有被告涉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p><p>參照《公安條例》、《禁止蒙面規例》及上訴法院梁天琦案所列量刑因素,衡量暴動規模、持續時間、暴力及破壞程度、組織性及被告角色。</p><p>暴動規模大、持續逾三小時、逾千人佔據繁忙路段,破壞交通設施、縱火對峙警方,嚴重影響社會安寧;惟被告均無前科、非主導者,認罪節省審訊時間,具悔意且重犯風險低。</p><p>綜合考量,以暴動罪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監禁6星期,兩罪同期執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p><p>各被告於暴動罪獲判監禁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監禁6星期,同期執行;另有被告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判監禁3個月,其中1個月分期執行;另對一被告因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處罰款1,500元。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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