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理工大學外防線遭示威者衝擊,部分人士沿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彌敦道一帶非法集結並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路面雜物遍佈,警方先後發放催淚彈、橡膠子彈並推進驅散,同時拘捕逾二百人。六名被告先後於彌敦道與碧街交界等地遭警截停,身着深色衣物、攜帶背包及生理鹽水等「裝備」,雖辯稱僅為途人或路經而被誤捕,惟經審訊控方調派閉路電視、手機截錄及現場警務人員和民眾證供,法庭認定六人並非無辜旁觀者,而是支持、鼓勵及實際參與暴動行動,遂裁定六人暴動罪名成立。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章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考慮同案九人已獲判監三年至近四年。
被告利用暴動中提供支持或鼓勵,妨礙社會安寧並抵抗警方執行職務,情節嚴重;其誠實及可靠性不足,無視揚聲器呼籲與警告旗令,須予重懲以示阻嚇。
暴動人多勢眾,危及公眾安全,被告行為難辭其咎,非單純途人;量刑須兼顧威懾與被告背景、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秩序之影響。
裁決被告六人暴動罪罪名成立,押後量刑,待提交書面求情及背景報告後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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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起,香港爆發暴力示威。2019年11月18日,「圍魏救趙」號召大批人士在油尖旺一帶堵路、築陣,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被告等八人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警方圍封並拘捕213人,八人認罪,暴動罪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無詳細指引,須參酌暴動規模、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
以4年為基礎,考慮認罪時機、年齡、裝備、背景及悔意,給予25%至33%不等減刑;裝備較重者起點調高至54個月後再酌減。
法官認為此等行為具深刻組織性及危險性,破壞社會安寧,須嚴懲以儆效尤,同時兼顧被告悔過及更生需要。
被告1及被告2各入獄36個月;被告3入獄32個月;被告4及被告5各入獄36個月;被告6及被告7各入獄38個月;被告8入獄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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