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0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0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暴徒於油麻地至旺角一帶配合理大佔據事件,非法集結發動「圍魏救趙」行動,大批示威者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及雜物攻擊警務人員,造成道路嚴重堵塞、多處設施毀壞及多人受傷。警方於當晚展開驅散及圍捕行動,逮捕213人,當中六名被告因身處現場而被截查並控以暴動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暴動罪依《公安條例》規定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考量暴動規模、手段及對公共秩序影響

六名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域,無合理理由逗留且未理會警方多次警告,與暴徒行動方式及裝備高度一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危及警務人員安全,須予以嚴厲懲戒

此等暴動不僅挑戰法治,並導致公共及私人財產損毀,須以適當刑罰回應,以儆效尤並維護社會安寧

被告六人各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不等。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香港持續違法示威,11月11日至18日理工大學被佔,警方設防並多次通告市民避開。11月18日,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築陣堵路,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及圍捕行動,合共213人被捕,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無統一指引,以案情、示威規模、被告角色及裝備為量刑起點。

法官將量刑起點多數定於4至5年,酌情按認罪早遲、悔意及個人背景給予20%至33%減刑;裝備及參與程度較重者減刑幅度較小。

認為2019年暴動規模空前,示威者受網絡號召及社會氛圍影響,猛烈投擲汽油彈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嚴懲以維護法治。

八名被告分別判監:四人各36個月、一人32個月、二人38個月及一人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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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0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暴徒於油麻地至旺角一帶配合理大佔據事件,非法集結發動「圍魏救趙」行動,大批示威者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及雜物攻擊警務人員,造成道路嚴重堵塞、多處設施毀壞及多人受傷。警方於當晚展開驅散及圍捕行動,逮捕213人,當中六名被告因身處現場而被截查並控以暴動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p><p>暴動罪依《公安條例》規定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考量暴動規模、手段及對公共秩序影響</p><p>六名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區域,無合理理由逗留且未理會警方多次警告,與暴徒行動方式及裝備高度一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並危及警務人員安全,須予以嚴厲懲戒</p><p>此等暴動不僅挑戰法治,並導致公共及私人財產損毀,須以適當刑罰回應,以儆效尤並維護社會安寧</p><p>被告六人各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不等。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6月香港持續違法示威,11月11日至18日理工大學被佔,警方設防並多次通告市民避開。11月18日,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築陣堵路,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對峙,警方施放催淚煙及圍捕行動,合共213人被捕,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無統一指引,以案情、示威規模、被告角色及裝備為量刑起點。</p><p>法官將量刑起點多數定於4至5年,酌情按認罪早遲、悔意及個人背景給予20%至33%減刑;裝備及參與程度較重者減刑幅度較小。</p><p>認為2019年暴動規模空前,示威者受網絡號召及社會氛圍影響,猛烈投擲汽油彈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須嚴懲以維護法治。</p><p>八名被告分別判監:四人各36個月、一人32個月、二人38個月及一人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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