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1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1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先佔據理大外防線,次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暴動,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拘捕213人。本案6名被告雖辯稱僅為路過途人,然證據顯示其位於暴動核心區域、未理會多次警告,經20天審訊後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罪。

參與暴動罪量刑須綜合考慮使用汽油彈等武器的程度、對公共安全及秩序之危害、被告在暴動中角色、犯罪動機、前科及悔罪態度等。

被告均在衝突核心區現身,支持或鼓勵暴徒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且未遵從警方口頭及視覺警告;鑑其多為首次定罪且具良好品格,法官予以從輕量刑。

法官認為被告非單純旁觀者,其衣著、攜帶物品及逃離行動證明並非無辜途人,確為暴動行為參與者,應對其行為負責。

被告等6人各被裁定參與暴動罪罪名成立,將於稍後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起香港爆發連串暴力示威,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聚集油麻地彌敦道一帶,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並築陣堵路,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及設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無固定指引,以案情及角色定起點,通常4至5年,認罪時間分別減刑約33%、25%或20%。

綜合暴動規模、投擲汽油彈及配備程度,兼顧被告年齡、前科、求情信、認罪態度等減刑因素。

認為被告非領導者但助紂為虐,社會秩序嚴重破壞,年輕被告誤入歧途需承擔後果;量刑兼顧一致性及個別悔意,適度從輕。

八名被告分別獲判入獄36個月、36個月、32個月、36個月、36個月、38個月、38個月及45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1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先佔據理大外防線,次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暴動,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拘捕213人。本案6名被告雖辯稱僅為路過途人,然證據顯示其位於暴動核心區域、未理會多次警告,經20天審訊後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罪。</p><p>參與暴動罪量刑須綜合考慮使用汽油彈等武器的程度、對公共安全及秩序之危害、被告在暴動中角色、犯罪動機、前科及悔罪態度等。</p><p>被告均在衝突核心區現身,支持或鼓勵暴徒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且未遵從警方口頭及視覺警告;鑑其多為首次定罪且具良好品格,法官予以從輕量刑。</p><p>法官認為被告非單純旁觀者,其衣著、攜帶物品及逃離行動證明並非無辜途人,確為暴動行為參與者,應對其行為負責。</p><p>被告等6人各被裁定參與暴動罪罪名成立,將於稍後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起香港爆發連串暴力示威,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聚集油麻地彌敦道一帶,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並築陣堵路,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及設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無固定指引,以案情及角色定起點,通常4至5年,認罪時間分別減刑約33%、25%或20%。</p><p>綜合暴動規模、投擲汽油彈及配備程度,兼顧被告年齡、前科、求情信、認罪態度等減刑因素。</p><p>認為被告非領導者但助紂為虐,社會秩序嚴重破壞,年輕被告誤入歧途需承擔後果;量刑兼顧一致性及個別悔意,適度從輕。</p><p>八名被告分別獲判入獄36個月、36個月、32個月、36個月、36個月、38個月、38個月及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