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2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2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示威者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間的彌敦道非法集結及投擲汽油彈逾二百枚,造成道路封堵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並設置臨時羈留區,共拘捕213人,其中6名被告堅稱僅是路經,經20日審訊後全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依《公安條例》對暴動罪最高可判7年,量刑需考量被告角色、使用助燃工具、公共危險程度及認罪態度。

6名被告於暴動核心地段被捕,裝束和物證顯示非偶然路過,合議其行為助長暴動並威脅公共安全,應予嚴懲但酌量其無前科及抗辯表現。

法官認為暴動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應予應有懲處,量刑兼顧懲罰與教化,依其角色與態度分別處理。

最終法庭對六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並酌情考量其認否供和個案情節作出部分扣減。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因理工大學佔領及網上號召,示威者於11月18日晚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穿黑衣戴口罩築路障及投擲逾250枚汽油彈等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後於約23:26在彌敦道至碧街間設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其餘少數罪名留存法庭。

暴動罪最高刑期為10年。在無既定量刑指引下,法官參考事件規模、被告角色及裝備,並借鑑梁天琦案,確立以四年至五年為量刑起點,依認罪時機及求情理由作比例扣減。

法官綜合被告在場行徑、所攜裝備、認罪時機、年齡背景、悔意及求情信內容,採用最高約1/3至1/4或20%不等的刑期扣減。

法官認為本次暴動具高度組織性及預謀性,示威者以汽油彈等助長衝突,嚴重破壞公共安全及秩序,須給予適當懲戒及震懾。

八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其中四名各36個月,一名32個月,二名38個月,一名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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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2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晚示威者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間的彌敦道非法集結及投擲汽油彈逾二百枚,造成道路封堵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並設置臨時羈留區,共拘捕213人,其中6名被告堅稱僅是路經,經20日審訊後全被裁定暴動罪成立。</p><p>依《公安條例》對暴動罪最高可判7年,量刑需考量被告角色、使用助燃工具、公共危險程度及認罪態度。</p><p>6名被告於暴動核心地段被捕,裝束和物證顯示非偶然路過,合議其行為助長暴動並威脅公共安全,應予嚴懲但酌量其無前科及抗辯表現。</p><p>法官認為暴動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應予應有懲處,量刑兼顧懲罰與教化,依其角色與態度分別處理。</p><p>最終法庭對六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並酌情考量其認否供和個案情節作出部分扣減。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因理工大學佔領及網上號召,示威者於11月18日晚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穿黑衣戴口罩築路障及投擲逾250枚汽油彈等雜物,並與警方對峙。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後於約23:26在彌敦道至碧街間設封鎖區,拘捕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其餘少數罪名留存法庭。</p><p>暴動罪最高刑期為10年。在無既定量刑指引下,法官參考事件規模、被告角色及裝備,並借鑑梁天琦案,確立以四年至五年為量刑起點,依認罪時機及求情理由作比例扣減。</p><p>法官綜合被告在場行徑、所攜裝備、認罪時機、年齡背景、悔意及求情信內容,採用最高約1/3至1/4或20%不等的刑期扣減。</p><p>法官認為本次暴動具高度組織性及預謀性,示威者以汽油彈等助長衝突,嚴重破壞公共安全及秩序,須給予適當懲戒及震懾。</p><p>八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其中四名各36個月,一名32個月,二名38個月,一名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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