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數千名示威者於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聚集,投擲逾250枚汽油彈並以雜物阻礙交通,警方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凌晨行動中拘捕213人,其中六名被告辯稱僅路經或因私務途經該處無意參與,惟經閉路電視、警員及現場證人供詞、被告身着深色衣物及隨身物品分析後,法官認定其均為暴動參與者,拒絕其置身旁觀之辯解,遂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依《公安條例》評酌暴動規模、使用武器(汽油彈)般危險程度、對公眾及警務人員安全之威脅、涉案人數與被告參與度、是否有悔意及前科紀錄等因素量刑。
被告先後在暴動核心地帶被捕,其辯解失實或不足信,經錄影片段與證物佐證,足見其明知現場為暴動仍留滯或主動加入,非單純路人;其故意鼓動或協助周邊人士毋庸置疑,故宜予嚴懲以遏止類似暴行。
六名被告並非誤入之無辜途人,其衣着、攜帶物品及行為與暴動參與者特徵相符,且未於適時離開或控告被誤捕,顯示其犯罪意圖與共謀程度,均構成暴動罪,應予定罪。
法官裁定六名被告各犯一項暴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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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逾千名示威者響應網絡號召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警方對峙,大量人群築路障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導致道路阻塞並多處起火。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並於深夜在附近街道設立封鎖區,拘捕213人。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餘者續審。
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根據參與程度確定量刑起點,主要在4年至5年間,並按認罪減刑原則最高可減一至三分之一。
考量示威者以汽油彈製造大規模暴力衝突、社會秩序破壞嚴重,惟各被告非主導者,具認罪及悔意,且有年齡、背景及裝備輕重差異,酌情給予減刑。
法官認為本次暴動組織化程度高、規模空前,對公共安全危害甚鉅,須予以懲罰以示阻嚇;同時對有悔意且非主導者的被告採取適度寬大,平衡社會利益與再生可能。
被告(共八人)分別被判入獄36、36、32、36、36、38、38及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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