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香港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一帶參與大規模暴動,現場示威者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並堵塞道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碧街近港鐵油麻地A1出口等處截查拘捕共213人,其中6名被告經20天審訊後,辯稱僅途經或避難,無辜被捕,法庭遂就其參與與否展開審酌。
參與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法官依《刑事罪行條例》及相關量刑指引,考量被告於暴動中所處角色、使用危險品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確定刑期幅度。
裁量時綜合被告在現場的行為及裝束、未有合理解釋自身出現、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及呼籲,加上暴動規模巨大、使用汽油彈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缺乏悔意,基於維護公共秩序需予以嚴厲懲處。
法官認為各被告並非純粹途人,其證供自圓其說,不足以動搖控方環境證據,黑衣裝束與現場行動顯示實際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各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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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11月18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之間參與暴動,與警方對峙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築陣阻塞行車道,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至約23時26分在碧街至窩打老道封鎖區內展開圍捕行動,合共截獲213人,其中八名被告後因認罪或認罪協商承認暴動罪,經審理後進行量刑。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徒刑,雖無具體量刑指引,需視個案情節、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並參考上訴法院在梁天琦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
法官以案發時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被告投擲大量汽油彈和雜物、築陣阻塞交通,以及各被告攜帶裝備和團體分工的參與作用為量刑事實基礎,並採用四年至四年半為起點,按各被告認罪時間、悔意及參與程度酌減刑期。
法官認為此暴動受政治號召影響甚鉅,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刑罰須具阻嚇作用並回應社會公義,亦須考量被告年輕、悔意及認罪態度。
八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名被告各入獄36個月、一名被告入獄32個月、兩名被告各入獄38個月、一名被告入獄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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