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5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5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香港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一帶參與大規模暴動,現場示威者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並堵塞道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碧街近港鐵油麻地A1出口等處截查拘捕共213人,其中6名被告經20天審訊後,辯稱僅途經或避難,無辜被捕,法庭遂就其參與與否展開審酌。

參與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法官依《刑事罪行條例》及相關量刑指引,考量被告於暴動中所處角色、使用危險品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確定刑期幅度。

裁量時綜合被告在現場的行為及裝束、未有合理解釋自身出現、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及呼籲,加上暴動規模巨大、使用汽油彈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缺乏悔意,基於維護公共秩序需予以嚴厲懲處。

法官認為各被告並非純粹途人,其證供自圓其說,不足以動搖控方環境證據,黑衣裝束與現場行動顯示實際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各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11月18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之間參與暴動,與警方對峙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築陣阻塞行車道,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至約23時26分在碧街至窩打老道封鎖區內展開圍捕行動,合共截獲213人,其中八名被告後因認罪或認罪協商承認暴動罪,經審理後進行量刑。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徒刑,雖無具體量刑指引,需視個案情節、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並參考上訴法院在梁天琦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

法官以案發時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被告投擲大量汽油彈和雜物、築陣阻塞交通,以及各被告攜帶裝備和團體分工的參與作用為量刑事實基礎,並採用四年至四年半為起點,按各被告認罪時間、悔意及參與程度酌減刑期。

法官認為此暴動受政治號召影響甚鉅,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刑罰須具阻嚇作用並回應社會公義,亦須考量被告年輕、悔意及認罪態度。

八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名被告各入獄36個月、一名被告入獄32個月、兩名被告各入獄38個月、一名被告入獄45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5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香港油麻地、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一帶參與大規模暴動,現場示威者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並堵塞道路,警方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於碧街近港鐵油麻地A1出口等處截查拘捕共213人,其中6名被告經20天審訊後,辯稱僅途經或避難,無辜被捕,法庭遂就其參與與否展開審酌。</p><p>參與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法官依《刑事罪行條例》及相關量刑指引,考量被告於暴動中所處角色、使用危險品及對公共秩序之危害程度,確定刑期幅度。</p><p>裁量時綜合被告在現場的行為及裝束、未有合理解釋自身出現、拒絕遵從警方警告及呼籲,加上暴動規模巨大、使用汽油彈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缺乏悔意,基於維護公共秩序需予以嚴厲懲處。</p><p>法官認為各被告並非純粹途人,其證供自圓其說,不足以動搖控方環境證據,黑衣裝束與現場行動顯示實際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成立。</p><p>被告各被判處監禁36至46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11月18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之間參與暴動,與警方對峙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築陣阻塞行車道,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曾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至約23時26分在碧街至窩打老道封鎖區內展開圍捕行動,合共截獲213人,其中八名被告後因認罪或認罪協商承認暴動罪,經審理後進行量刑。</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徒刑,雖無具體量刑指引,需視個案情節、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並參考上訴法院在梁天琦案所列判刑考慮因素。</p><p>法官以案發時暴動規模及暴力程度、被告投擲大量汽油彈和雜物、築陣阻塞交通,以及各被告攜帶裝備和團體分工的參與作用為量刑事實基礎,並採用四年至四年半為起點,按各被告認罪時間、悔意及參與程度酌減刑期。</p><p>法官認為此暴動受政治號召影響甚鉅,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刑罰須具阻嚇作用並回應社會公義,亦須考量被告年輕、悔意及認罪態度。</p><p>八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四名被告各入獄36個月、一名被告入獄32個月、兩名被告各入獄38個月、一名被告入獄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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