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6 DCCC843/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6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佔據後,黑衣暴徒於當晚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破壞路障、交通設施及商舖,導致交通癱瘓,多名途人受驚疏散。警方由22:45起分批推進,先後施放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並於23:23至翌晨在碧街、港鐵A1出口等設封鎖線及臨時羈留區,共拘捕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拒不離開現場,聲稱僅為路經或旁觀,而其後證供自相矛盾、物證難以對應,法庭經審訊後認定六名被告均實質參與暴動,對公共秩序構成重大威脅,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等相關法規及終審法院判例,參與暴動者須具意圖或行為促進暴動,量刑須參考暴動規模、手段及被告角色。

涉案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未採合理措施離開,且證言不可信;其行動足見支持或鼓勵暴動,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故須予以懲處。

被告並非純屬旁觀者,其行為不僅未協助平息,反而助長了暴力,必須維護法治,對暴動行為予以定罪。

被告六人各因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集結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以雨傘及雜物築陣,投擲逾二百五十枚疑含助燃劑之汽油彈及磚頭,阻塞交通並破壞公共設施,與警方激烈對峙。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隨即在封鎖區內圍捕共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餘者續候審。

法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量刑須視暴動規模、被告角色與裝備等因素,並參考既往判例。

法庭以4年為基礎,對攜帶較多裝備者起點可至4.5至5年,並按被告認罪時間與悔意分別給予20%至33%刑期扣減,兼顧社會嚇阻與更生可能。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具組織性且危害公眾安全,惟各被告均表真誠悔意並有良好背景及求情,故在維持量刑一致性下予以減刑考量。

最終,八名被告中,四人各被判處監禁36個月,一人被判處監禁32個月,兩人各被判處監禁38個月,另一人則被判處監禁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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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6
案件編號 DCCC843/2020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理工大學被佔據後,黑衣暴徒於當晚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非法集結,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破壞路障、交通設施及商舖,導致交通癱瘓,多名途人受驚疏散。警方由22:45起分批推進,先後施放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並於23:23至翌晨在碧街、港鐵A1出口等設封鎖線及臨時羈留區,共拘捕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拒不離開現場,聲稱僅為路經或旁觀,而其後證供自相矛盾、物證難以對應,法庭經審訊後認定六名被告均實質參與暴動,對公共秩序構成重大威脅,裁定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等相關法規及終審法院判例,參與暴動者須具意圖或行為促進暴動,量刑須參考暴動規模、手段及被告角色。</p><p>涉案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未採合理措施離開,且證言不可信;其行動足見支持或鼓勵暴動,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故須予以懲處。</p><p>被告並非純屬旁觀者,其行為不僅未協助平息,反而助長了暴力,必須維護法治,對暴動行為予以定罪。</p><p>被告六人各因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集結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以雨傘及雜物築陣,投擲逾二百五十枚疑含助燃劑之汽油彈及磚頭,阻塞交通並破壞公共設施,與警方激烈對峙。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驅散,隨即在封鎖區內圍捕共213人,其中八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餘者續候審。</p><p>法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10年監禁,量刑須視暴動規模、被告角色與裝備等因素,並參考既往判例。</p><p>法庭以4年為基礎,對攜帶較多裝備者起點可至4.5至5年,並按被告認罪時間與悔意分別給予20%至33%刑期扣減,兼顧社會嚇阻與更生可能。</p><p>法官認為本案暴動具組織性且危害公眾安全,惟各被告均表真誠悔意並有良好背景及求情,故在維持量刑一致性下予以減刑考量。</p><p>最終,八名被告中,四人各被判處監禁36個月,一人被判處監禁32個月,兩人各被判處監禁38個月,另一人則被判處監禁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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