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29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9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至19日,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至窩打老道一帶因理工大學事件引發大規模示威者集結,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防,向警方投擲逾251枚汽油彈、磚塊、激光照射及縱火,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警隊動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實施圍捕,於交界處設臨時羈留區,拘捕213名人士。第十被告及第十一被告分別於警方推進期間被制服,同日3時許被宣告以暴動罪正式拘捕並提堂。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量刑考量被告是否主導、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全及秩序的影響等。

考量被告在暴動核心區域的實際參與程度及鼓動作用,示威者以汽油彈等危險武器攻擊,對公共秩序及警務人員構成嚴重威脅,需以刑罰彰顯威懾及維護法治。

本席認為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不可信;控方證據包括閉路電視、警方錄影及現場實物鏈完整,足以證明被告參與並鼓勵暴動,故予以定罪不疑。

被告各被裁定犯暴動罪,法庭將於稍後聽取量刑陳詞後宣告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并於11月18日晚在油尖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以雨傘、木板等築障,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方多次對峙。警方先後發射催淚彈驅散,約2326時進行包圍拘捕行動,當場截獲六名被告。事後現場滿目瘡痍,公共設施受損,多處道路及港鐵出入口毀壞,並有數名警員受傷,交通全面癱瘓。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無專門指引,香港上訴法院歷來確立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並強調即時監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

本案屬先有預謀行動,參與人數逾千,暴力程度高,使用汽油彈、雷射筆等武器,場地人煙稠密並造成重大財物損毀及人員傷亡,無個別煽動證據但全程協同作案,故量刑起點定為60月監禁。

法庭認為暴動嚴重破壞法治及公共秩序,需予以嚴厲打擊並發出阻嚇訊號。被告雖認罪並有求情申請,但背景及悔意不足以大幅減刑。

考慮認罪可獲25%折扣,將60月刑期減至45月監禁;其中一名被告另因年輕及義工經歷酌減4月,刑期縮至41月監禁,其餘各被告各判45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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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29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至19日,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至窩打老道一帶因理工大學事件引發大規模示威者集結,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防,向警方投擲逾251枚汽油彈、磚塊、激光照射及縱火,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警隊動用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並實施圍捕,於交界處設臨時羈留區,拘捕213名人士。第十被告及第十一被告分別於警方推進期間被制服,同日3時許被宣告以暴動罪正式拘捕並提堂。</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量刑考量被告是否主導、暴力程度、對公眾安全及秩序的影響等。</p><p>考量被告在暴動核心區域的實際參與程度及鼓動作用,示威者以汽油彈等危險武器攻擊,對公共秩序及警務人員構成嚴重威脅,需以刑罰彰顯威懾及維護法治。</p><p>本席認為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不可信;控方證據包括閉路電視、警方錄影及現場實物鏈完整,足以證明被告參與並鼓勵暴動,故予以定罪不疑。</p><p>被告各被裁定犯暴動罪,法庭將於稍後聽取量刑陳詞後宣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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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示威者發起「三罷」行動并於11月18日晚在油尖旺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以雨傘、木板等築障,並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方多次對峙。警方先後發射催淚彈驅散,約2326時進行包圍拘捕行動,當場截獲六名被告。事後現場滿目瘡痍,公共設施受損,多處道路及港鐵出入口毀壞,並有數名警員受傷,交通全面癱瘓。</p><p>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無專門指引,香港上訴法院歷來確立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並強調即時監禁具懲罰性及阻嚇性。</p><p>本案屬先有預謀行動,參與人數逾千,暴力程度高,使用汽油彈、雷射筆等武器,場地人煙稠密並造成重大財物損毀及人員傷亡,無個別煽動證據但全程協同作案,故量刑起點定為60月監禁。</p><p>法庭認為暴動嚴重破壞法治及公共秩序,需予以嚴厲打擊並發出阻嚇訊號。被告雖認罪並有求情申請,但背景及悔意不足以大幅減刑。</p><p>考慮認罪可獲25%折扣,將60月刑期減至45月監禁;其中一名被告另因年輕及義工經歷酌減4月,刑期縮至41月監禁,其餘各被告各判45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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