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0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0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理工大學事件延續,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爆發暴動,數千名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防線並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及磚塊等攻擊警方。警方調配機動部隊、衝鋒隊及特別戰術小隊驅散及圍捕,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設立臨時羈留區,制服213人,其中兩名被告於核心地帶被捕。

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暴動屬嚴重公眾罪行,量刑需考量暴動的規模、暴力程度及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參與並助長暴力,丟擲汽油彈等危險物品,嚴重威脅警務人員及市民安全,須予以重刑以儆效尤。

被告供詞多處自相矛盾,法庭不予採納,其行為非無辜路人而是涉企圖破壞社會秩序,需依法嚴懲。

被告二人於暴動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響應網上號召以築路障及傘陣佔據行車道,向警方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及各類雜物,多次無視警方口頭警告及催淚彈驅散,在警方於約23時26分實施圍捕時被控參與暴動。

參考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重在阻嚇及懲處,需保護公共秩序。

本案暴動具計劃性及大規模、人數逾千、使用汽油彈致警員受傷及大規模破壞,被告僅屬群眾成員,認罪可減刑。

本席強調法治和公共秩序,暴動罪須即時監禁以示警戒,認罪折扣已涵蓋所有求情因素。

本席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被告認罪減刑二十五%,各被告刑期降為四十五個月監禁;其中一名被告因年輕及正面品格再酌減四個月,判處四十一個月監禁,其餘被告各判處四十五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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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0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理工大學事件延續,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爆發暴動,數千名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築防線並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及磚塊等攻擊警方。警方調配機動部隊、衝鋒隊及特別戰術小隊驅散及圍捕,在彌敦道與碧街交界設立臨時羈留區,制服213人,其中兩名被告於核心地帶被捕。</p><p>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暴動屬嚴重公眾罪行,量刑需考量暴動的規模、暴力程度及對公共安全的危害。</p><p>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參與並助長暴力,丟擲汽油彈等危險物品,嚴重威脅警務人員及市民安全,須予以重刑以儆效尤。</p><p>被告供詞多處自相矛盾,法庭不予採納,其行為非無辜路人而是涉企圖破壞社會秩序,需依法嚴懲。</p><p>被告二人於暴動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響應網上號召以築路障及傘陣佔據行車道,向警方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及各類雜物,多次無視警方口頭警告及催淚彈驅散,在警方於約23時26分實施圍捕時被控參與暴動。</p><p>參考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重在阻嚇及懲處,需保護公共秩序。</p><p>本案暴動具計劃性及大規模、人數逾千、使用汽油彈致警員受傷及大規模破壞,被告僅屬群眾成員,認罪可減刑。</p><p>本席強調法治和公共秩序,暴動罪須即時監禁以示警戒,認罪折扣已涵蓋所有求情因素。</p><p>本席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經被告認罪減刑二十五%,各被告刑期降為四十五個月監禁;其中一名被告因年輕及正面品格再酌減四個月,判處四十一個月監禁,其餘被告各判處四十五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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