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1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1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九龍油麻地至旺角一帶爆發暴動,警方沿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佈防並向北推進驅散示威者,期間示威者以大量汽油彈、磚塊、雜物及雷射光線攻擊警隊。兩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先後被警方制服並帶入臨時羈留區,其身份由閉路電視、警方行動錄像及現場證人錄像確定,控方證明二人故意停留並鼓勵或協助暴動行為,最終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參與暴動罪刑期視參與程度、暴力後果及被告態度而定。

兩被告身處暴動核心,明知示威者施放汽油彈及投擲硬物仍故意停留,證供自相矛盾且未見悔意,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宜嚴懲以達阻嚇。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單純旁觀者,其故意出現在高度危險環境且實際鼓勵或協助暴力行動,證明其參與暴動之意圖,應從嚴量刑。

兩被告各被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油尖旺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當日示威者在多條主要幹道築起雨傘及木板陣地,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磚塊及雜物,並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造成數處公共設施嚴重破壞,四名警務人員受傷,地鐵站出入口及街燈等被毀。警方數度警告驅散不果,最終施行圍捕,於現場截獲被告並拘捕。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量刑起點五年監禁,以懲罰與阻嚇為本,並參考多宗香港及英國案例。

本案涉及預謀且規模龐大的暴動,示威者動員逾千人,使用大量武器及汽油彈造成嚴重威脅與破壞。被告無領導或號召角色,認罪獲25%折扣,D4另因優良品格減刑。

暴動罪須即時監禁,否則難以維繫公共秩序;被告雖背景良好,但對嚴重漠視法紀行為須予以嚴正回應。

最終被告D4獲判監禁四十一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各獲判監禁四十五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1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期間,九龍油麻地至旺角一帶爆發暴動,警方沿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佈防並向北推進驅散示威者,期間示威者以大量汽油彈、磚塊、雜物及雷射光線攻擊警隊。兩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先後被警方制服並帶入臨時羈留區,其身份由閉路電視、警方行動錄像及現場證人錄像確定,控方證明二人故意停留並鼓勵或協助暴動行為,最終被裁定參與暴動罪名成立。</p><p>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參與暴動罪刑期視參與程度、暴力後果及被告態度而定。</p><p>兩被告身處暴動核心,明知示威者施放汽油彈及投擲硬物仍故意停留,證供自相矛盾且未見悔意,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宜嚴懲以達阻嚇。</p><p>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單純旁觀者,其故意出現在高度危險環境且實際鼓勵或協助暴力行動,證明其參與暴動之意圖,應從嚴量刑。</p><p>兩被告各被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油尖旺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暴動。當日示威者在多條主要幹道築起雨傘及木板陣地,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磚塊及雜物,並以雷射光線照射警方,造成數處公共設施嚴重破壞,四名警務人員受傷,地鐵站出入口及街燈等被毀。警方數度警告驅散不果,最終施行圍捕,於現場截獲被告並拘捕。</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量刑起點五年監禁,以懲罰與阻嚇為本,並參考多宗香港及英國案例。</p><p>本案涉及預謀且規模龐大的暴動,示威者動員逾千人,使用大量武器及汽油彈造成嚴重威脅與破壞。被告無領導或號召角色,認罪獲25%折扣,D4另因優良品格減刑。</p><p>暴動罪須即時監禁,否則難以維繫公共秩序;被告雖背景良好,但對嚴重漠視法紀行為須予以嚴正回應。</p><p>最終被告D4獲判監禁四十一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各獲判監禁四十五個月。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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