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2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2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因理工大學事件引發大規模暴動。示威者在窩打老道至碧街路段佔據道路,以雨傘、鐵欄築防線,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磚塊及雜物,並發射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調派機動部隊、速龍小隊及特別戰術小隊,設立多道防線並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推進,最終分段圍捕213人。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在場,並被制服拘捕。

法院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終審法院判例,暴動罪屬參與式罪行,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

兩被告在明顯危險的核心地帶持續停留且被多次制服,證供自相矛盾、不可信,其行為有助於暴動勢力,應從重量刑

被告證供與客觀事實及不爭事實嚴重抵觸,不具誠信;控方證據充足,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其罪行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犯暴動罪,押後量刑聆訊,容後宣判刑期。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與逾千名示威者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聚集,以雨傘、木板築防線,多次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導致火警、四名警員受傷及公共設施嚴重破壞。警方其後展開多輪驅散及圍捕行動,於禁區內截獲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承認暴動罪。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上訴法院確立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

因被告所涉暴動具預謀、規模大、暴力強、持續長,致公共安全受嚴重威脅,並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毀;被告認罪享25%減刑,個別被告另有品格及年齡等酌減因素。

必須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刑罰回應嚴重暴力行為,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精神。

最終判處六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即一名因年齡及良好品格獲酌減至41個月監禁,其餘五名各判處4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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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2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因理工大學事件引發大規模暴動。示威者在窩打老道至碧街路段佔據道路,以雨傘、鐵欄築防線,投擲逾二百枚汽油彈、磚塊及雜物,並發射雷射光照射警方。警方調派機動部隊、速龍小隊及特別戰術小隊,設立多道防線並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推進,最終分段圍捕213人。被告於暴動核心地帶在場,並被制服拘捕。</p><p>法院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終審法院判例,暴動罪屬參與式罪行,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集結及暴動行為</p><p>兩被告在明顯危險的核心地帶持續停留且被多次制服,證供自相矛盾、不可信,其行為有助於暴動勢力,應從重量刑</p><p>被告證供與客觀事實及不爭事實嚴重抵觸,不具誠信;控方證據充足,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其罪行</p><p>兩名被告均被裁定犯暴動罪,押後量刑聆訊,容後宣判刑期。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與逾千名示威者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聚集,以雨傘、木板築防線,多次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雜物,導致火警、四名警員受傷及公共設施嚴重破壞。警方其後展開多輪驅散及圍捕行動,於禁區內截獲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承認暴動罪。</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上訴法院確立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p><p>因被告所涉暴動具預謀、規模大、暴力強、持續長,致公共安全受嚴重威脅,並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毀;被告認罪享25%減刑,個別被告另有品格及年齡等酌減因素。</p><p>必須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刑罰回應嚴重暴力行為,以維護公共秩序及法治精神。</p><p>最終判處六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即一名因年齡及良好品格獲酌減至41個月監禁,其餘五名各判處45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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