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3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3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分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涉嫌參與嚴重暴動。當時大批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及舉旗,以逾百枚汽油彈、磚頭、雜物及雷射光線攻擊防線,並築起人牆阻礙推進。警方調動東九龍應變大隊、機動部隊、特別戰術小隊及衝鋒隊分路驅散及圍捕,共制服逾二百人。被告於警隊圍捕行動中在暴動核心地帶被拘捕,庭審焦點在於二人是否以其在場或行動旨在鼓勵及支援暴動。

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須證明被告意圖參與並促進暴動行為,屬非法集結後破壞社會安寧之舉,然後參與該暴動即構成犯罪。

本庭認為控方證據詳實,包括閉路電視、警方及公開錄像、證人供詞及被告行動記錄。二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且不可信,於暴動核心地帶被捕,現場氣氛之危險及其作為足以推論其在場具有鼓勵及支援暴動之意圖,符合參與要件。

庭方嚴詞譴責暴動對公共安全及市民生命財產之嚴重危害,認被告藉暴動行為破壞法治及社會秩序,須依法嚴懲以示阻嚇,維護法治精神。

最終被告人各被裁定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1)及(2)條之暴動罪名成立,待另擇期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D4、D7、D8、D9、D16及D18等八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深夜響應網上號召,聚集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企圖「救援」理工大學內示威者。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等築起防線,多次無視警方警告,向警員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各類雜物,並造成道路堵塞、火警及公共設施嚴重破壞。警方分階段佈防驅散,至約2326時展開圍捕行動,最終在該區域內截獲213人,其中六名被告在現場被捕並以暴動罪起訴。事發後現場雜物遍地、公共設施損毀,多名警務人員受傷,商戶停業,交通癱瘓。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無專門判刑指引。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Tse Ka Wah及相關案例確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並強調必須具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

本案暴動具預謀性,示威者人數眾多、暴力程度嚴重,使用汽油彈等武器並造成財物損毀及人員受傷,歷時數小時。被告僅屬前線參與,無籌劃或領導角色,亦無其他涉案罪行。鑒於六名被告認罪,法院酌予25%折扣;D4年輕且有義工及良好品格,另減四個月刑期,其餘被告則按折扣後基準量刑。

法官認為香港為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嚴重暴力行為以破壞公共秩序,必須對暴動行為作出嚴厲懲處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以保障市民安全及維護執法權威。

法院考慮各被告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D4監禁41個月,其餘被告各監禁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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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3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分別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涉嫌參與嚴重暴動。當時大批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及舉旗,以逾百枚汽油彈、磚頭、雜物及雷射光線攻擊防線,並築起人牆阻礙推進。警方調動東九龍應變大隊、機動部隊、特別戰術小隊及衝鋒隊分路驅散及圍捕,共制服逾二百人。被告於警隊圍捕行動中在暴動核心地帶被拘捕,庭審焦點在於二人是否以其在場或行動旨在鼓勵及支援暴動。</p><p>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須證明被告意圖參與並促進暴動行為,屬非法集結後破壞社會安寧之舉,然後參與該暴動即構成犯罪。</p><p>本庭認為控方證據詳實,包括閉路電視、警方及公開錄像、證人供詞及被告行動記錄。二被告證供自相矛盾且不可信,於暴動核心地帶被捕,現場氣氛之危險及其作為足以推論其在場具有鼓勵及支援暴動之意圖,符合參與要件。</p><p>庭方嚴詞譴責暴動對公共安全及市民生命財產之嚴重危害,認被告藉暴動行為破壞法治及社會秩序,須依法嚴懲以示阻嚇,維護法治精神。</p><p>最終被告人各被裁定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1)及(2)條之暴動罪名成立,待另擇期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D4、D7、D8、D9、D16及D18等八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深夜響應網上號召,聚集於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一帶,企圖「救援」理工大學內示威者。示威者以雨傘、木板等築起防線,多次無視警方警告,向警員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各類雜物,並造成道路堵塞、火警及公共設施嚴重破壞。警方分階段佈防驅散,至約2326時展開圍捕行動,最終在該區域內截獲213人,其中六名被告在現場被捕並以暴動罪起訴。事發後現場雜物遍地、公共設施損毀,多名警務人員受傷,商戶停業,交通癱瘓。</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無專門判刑指引。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Tse Ka Wah及相關案例確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並強調必須具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p><p>本案暴動具預謀性,示威者人數眾多、暴力程度嚴重,使用汽油彈等武器並造成財物損毀及人員受傷,歷時數小時。被告僅屬前線參與,無籌劃或領導角色,亦無其他涉案罪行。鑒於六名被告認罪,法院酌予25%折扣;D4年輕且有義工及良好品格,另減四個月刑期,其餘被告則按折扣後基準量刑。</p><p>法官認為香港為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嚴重暴力行為以破壞公共秩序,必須對暴動行為作出嚴厲懲處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以保障市民安全及維護執法權威。</p><p>法院考慮各被告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D4監禁41個月,其餘被告各監禁45個月。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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