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4 DCCC7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4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警方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多名示威者聚集並以玻璃樽、汽油彈、磚塊等物品攻擊警方,場面火光熊熊、煙霧彌漫,演變為嚴重暴動。被告先後在該段道路核心位置被制服及帶往臨時羈留區;兩名被告各稱因赴友人家中或購物而途經現場,對暴動毫無認知。經審訊及錄影片段、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供詞印證,裁定兩人均曾有意無意地加入並鼓勵暴動,證據確鑿。

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罪條文,及終審法院Leung案所述參與與鼓勵標準。

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地帶被捕,身處持續攻擊警方的路段,並無合理理由駐足;其簽供自相矛盾,證據顯示其出於或促進暴動意圖,已逾“單純在場”範疇。

兩被告證供多處矛盾、不符常理,與不爭事實及警員錄影片段嚴重不符,故不採納;綜合證據後,認定其均參與並鼓勵暴動,歸責無疑。

本院裁定被告二人犯《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響應網絡號召組成「救援戰線」,逾千名示威者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向警員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及磚塊,導致四名警務人員受傷、多處公共設施毀損,最終被警方圍捕。

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專門指引;參照上訴法院意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

本案屬有預謀之大規模暴動,示威者逾千人、持續逾小時,投擲大量汽油彈襲警並破壞設施,對公共秩序及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法庭認為被告僅屬參與者,無領導或煽動角色,雖有認罪及良好背景,僅可酌情減刑,須彰顯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之決心。

六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依量刑起點五年監禁並考慮認罪折扣25%,刑期減至45個月,其中一名被告因年齡及義工背景再減四個月,最終判處41個月監禁,其餘各判4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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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4
案件編號 DCCC789/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警方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多名示威者聚集並以玻璃樽、汽油彈、磚塊等物品攻擊警方,場面火光熊熊、煙霧彌漫,演變為嚴重暴動。被告先後在該段道路核心位置被制服及帶往臨時羈留區;兩名被告各稱因赴友人家中或購物而途經現場,對暴動毫無認知。經審訊及錄影片段、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供詞印證,裁定兩人均曾有意無意地加入並鼓勵暴動,證據確鑿。</p><p>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罪條文,及終審法院Leung案所述參與與鼓勵標準。</p><p>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地帶被捕,身處持續攻擊警方的路段,並無合理理由駐足;其簽供自相矛盾,證據顯示其出於或促進暴動意圖,已逾“單純在場”範疇。</p><p>兩被告證供多處矛盾、不符常理,與不爭事實及警員錄影片段嚴重不符,故不採納;綜合證據後,認定其均參與並鼓勵暴動,歸責無疑。</p><p>本院裁定被告二人犯《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響應網絡號召組成「救援戰線」,逾千名示威者築路障與警方對峙,向警員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及磚塊,導致四名警務人員受傷、多處公共設施毀損,最終被警方圍捕。</p><p>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無專門指引;參照上訴法院意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判刑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p><p>本案屬有預謀之大規模暴動,示威者逾千人、持續逾小時,投擲大量汽油彈襲警並破壞設施,對公共秩序及安全造成嚴重威脅。</p><p>法庭認為被告僅屬參與者,無領導或煽動角色,雖有認罪及良好背景,僅可酌情減刑,須彰顯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之決心。</p><p>六名被告承認暴動罪,依量刑起點五年監禁並考慮認罪折扣25%,刑期減至45個月,其中一名被告因年齡及義工背景再減四個月,最終判處41個月監禁,其餘各判45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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