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36 DCCC10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6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29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29日晚在九龍深水埗警署外一帶,參與以叫囂、持高功率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阻礙交通,並有五人向警署變電站投擲磚塊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各被告大多否認控罪,惟第三被告於首日認罪;第四被告另提出精神狀況不適宜受審之申請,經聆訊裁定其不宜受審,遂分案處理。控方主要依賴警方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證供,指稱其親身參與或鼓勵暴動。

依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之參與性要求,須證明被告有與其他集結者共同行動、具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及行為;另違例管有攻擊性武器需證明被告知悉所持物品可作傷人用途且擬用於此。

法庭綜合考慮當時社會大環境、現場畫面及警員證言,認定多名被告身處重點範圍,漠視屢次口頭警告及藍旗示警,長時間逗留並以雷射筆照射警署或以裝備示威,累積效應顯示其意圖參與並助長暴動;惟第四及第八被告未能證明對暴動或傷人之意圖,故罪名不成立。

法庭信納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誠實可靠,並於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時,特別審視無行為能力者對其行為及意圖之知悉,強調作為與意圖須互相印證方能成立參與暴動之罪行。

法庭裁定第三、第一、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暴動罪名成立;第四及第八被告於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均不成立,宣告無罪。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一帶參與示威,示威者以綠、藍、紅色雷射筆及電筒射向警署牆壁和警員,並有示威者投擲磚塊,阻塞交通。警方先後發出多次口頭勸喻及警告,示威者拒不停止後,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經審訊,部分被告就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量刑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對警署及社會秩序的影響,並遵循懲罰性與阻嚇性原則。

法院綜合示威者投磚事件、持械及雷射筆照射警署、警告後仍拒不散去等行為,以34個月為基礎刑期,考慮被告認罪態度及求情材料,酌減至32個月或26個月;未成年被告因年齡及更生需要,則判處教導所羈留。

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示威者公然挑戰執法者,需對整體暴動行為作出嚴厲回應;惟本案範圍及影響層面屬同類案件中相對較輕,對次要參與者可適度酌情處理。

法院對三名成年被告判處監禁:兩名先認罪者各獲減至入獄32個月,另一名認罪較晚者獲減至26個月(合併執行24個月);其餘四名未成年被告則判處送往教導所羈留,期間接受紀律培訓及心理輔導。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36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8-29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29日晚在九龍深水埗警署外一帶,參與以叫囂、持高功率雷射筆照射警署及警員、阻礙交通,並有五人向警署變電站投擲磚塊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各被告大多否認控罪,惟第三被告於首日認罪;第四被告另提出精神狀況不適宜受審之申請,經聆訊裁定其不宜受審,遂分案處理。控方主要依賴警方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證供,指稱其親身參與或鼓勵暴動。</p><p>依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之參與性要求,須證明被告有與其他集結者共同行動、具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及行為;另違例管有攻擊性武器需證明被告知悉所持物品可作傷人用途且擬用於此。</p><p>法庭綜合考慮當時社會大環境、現場畫面及警員證言,認定多名被告身處重點範圍,漠視屢次口頭警告及藍旗示警,長時間逗留並以雷射筆照射警署或以裝備示威,累積效應顯示其意圖參與並助長暴動;惟第四及第八被告未能證明對暴動或傷人之意圖,故罪名不成立。</p><p>法庭信納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誠實可靠,並於適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時,特別審視無行為能力者對其行為及意圖之知悉,強調作為與意圖須互相印證方能成立參與暴動之罪行。</p><p>法庭裁定第三、第一、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暴動罪名成立;第四及第八被告於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均不成立,宣告無罪。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一帶參與示威,示威者以綠、藍、紅色雷射筆及電筒射向警署牆壁和警員,並有示威者投擲磚塊,阻塞交通。警方先後發出多次口頭勸喻及警告,示威者拒不停止後,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經審訊,部分被告就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定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及《刑事訴訟條例》,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量刑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程度、對警署及社會秩序的影響,並遵循懲罰性與阻嚇性原則。</p><p>法院綜合示威者投磚事件、持械及雷射筆照射警署、警告後仍拒不散去等行為,以34個月為基礎刑期,考慮被告認罪態度及求情材料,酌減至32個月或26個月;未成年被告因年齡及更生需要,則判處教導所羈留。</p><p>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示威者公然挑戰執法者,需對整體暴動行為作出嚴厲回應;惟本案範圍及影響層面屬同類案件中相對較輕,對次要參與者可適度酌情處理。</p><p>法院對三名成年被告判處監禁:兩名先認罪者各獲減至入獄32個月,另一名認罪較晚者獲減至26個月(合併執行24個月);其餘四名未成年被告則判處送往教導所羈留,期間接受紀律培訓及心理輔導。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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