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2312至2341時,多名示威者於九龍深水埗警署外欽州街一帶集結,用高效能雷射筆照射警署、叫囂、投擲磚塊,並先後多次收到警方警告仍不散去,其後警方展開驅散拘捕行動,八名被告因暴動罪被檢控,其中第三及第八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影片、閉路電視及證人證供等綜合考量,第四被告因不宜受審獲裁定不成立,其餘被告或認罪、或裁定罪成。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相關判例(如盧建民案)確立之參與性要件、罪行元素與量刑範圍,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各被告持續逗留現場並以各種方式助長暴動:持械助威、用光束照射警署、鼓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嚴重影響警方執法與公共安全,須從重量刑
考慮被告無前科、年齡及身分能力、具體參與程度及社會大環境對示威浪潮之影響,並平衡各人角色與責任程度,依法作出裁量。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及被告八罪成暴動罪,其中被告三另犯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第八被告該項罪名不成立;第四被告全部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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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晚在深水埗參與暴動,約30至50人聚集於欽州街與基隆街交界,多次以雷射筆與電筒照射警署並高呼口號。警方九次發布驅散警告並揮動藍旗,其後部分示威者投擲磚塊擊中警署變電站,警員清場並以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拘捕現場被告。被告多身着黑衣、口罩及護目鏡,並攜帶急救用品與簡易護具,顯示與群體共同行動之意圖。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量刑須綜合暴動規模、持續時間、是否使用工具或武器、經多次警告後的頑抗程度及對執法人員的威脅性,並考慮未成年被告的輔導需要。
本案暴動約30分鐘內參與人數由數十增至約150人,以雷射筆照射警署並有投磚行為,對公共秩序及執法構成明顯挑戰。被告雖未直接投擲,但預備護具及工具,助長暴動氛圍,須以即時監禁或教導所拘留作懲戒與阻嚇,並考量無前科及悔意予以適度減刑。
法官認為對警務人員的蔑視與襲擊具有強烈象徵意義,必須予以嚴懲和有效震攝;同時,對未成年被告應兼顧懲治與更生,透過教導所安排教育及心理輔導。
被告1及被告2因未認罪,分別被判監禁32個月;被告3於審前認罪,兩項控罪合併執行刑期24個月;被告5至被告8因年齡尚輕且無直接暴力行為,均被判處教導所拘留,並須接受心理及職業培訓以達懲戒與更生雙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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