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2312至2341時,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外一帶,逾三十人聚集叫囂、噴射多色激光照射警署、敲打鐵欄,並於2331時出現五人投擲磚塊事件,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構成暴動。警方先後向人群發出九次警告並舉藍旗示警,隨後展開驅散與拘捕行動,共拘捕八名被告,控以暴動及部分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第33條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標準,以參與性罪行原則審視被告意圖及實際參與行為,控方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官視被告現場逗留時段、衣著裝備與示威者一致,未即時離開且有助長暴動氣勢之行為,認定多數被告具參與暴動意圖;第八被告雖管激光筆,非為傷人目的,武器控罪不成立;第四被告精神不宜受審,可免責。
法官認為被告在混亂暴動現場自覺逗留並採統一黑衣或防護裝備,以掩蔽身份並顯示同路人立場,其行為壯大暴動聲勢,破壞社會安寧;部分被告雖否認參與,證據環環相扣,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及被告八因參與暴動罪成;被告三於審訊中認罪;被告四因精神不宜受審,暴動及管有武器控罪不成立;被告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法庭將擇期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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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30至50名示威者於深水埗警署外集結,呼喊口號並以多支雷射筆投射光束,警方於2312時起連續九次發出口頭警告及展示藍旗,仍未見散去;2331時五人投擲磚塊於變電站後退回人群,隨後警員驅散並拘捕共八名被告。被告在聚集、逗留、轉移及使用雷射光照射警署牆壁等行為,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被裁定暴動罪成立,其中第三被告另被定持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上訴庭案例指須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參與人數、暴力手段、是否使用武器或投擲物、警告次數及對執法人員的挑戰程度等因素;對21歲以下被告另依《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索取教導所或懲教所評估報告。
本案暴動屬同類案件中較低嚴重程度,以涉案暴動整體嚴重性為量刑起點34個月,D1及D2因無認罪扣減兩月,得32個月,D3認罪扣減後得24個月;D5至D8案發時均為未滿21歲,考量其年齡、悔意及更生需要,適宜送教導所。
示威者經多次警告後仍公然挑戰警署及警員,屬嚴重不法行為,但暴動規模及破壞程度有限,被告未親自施暴或重大破壞,故屬較低級別暴動。對成年被告以監禁並兼顧懲罰與阻嚇,對未成年被告則兼顧更生性。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被判監禁32個月,被告三各被判監禁24個月,監禁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五至被告八因案發時未滿21歲,分別被判送往教導所,並於拘留期間接受紀律培訓及心理輔導以促進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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