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0 DCCC10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0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8-29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示威期間,各自或與他人參與暴動,包括揮動高功率雷射筆照射警署、叫囂及五人向警署投擲磚塊。警方自2312時起多次發出口頭警告及舉藍旗,至2341時展開掃蕩行動,並陸續於附近街道拘捕各被告。

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暴動為非法集結演變,須證明被告有參與意圖及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須證明攜帶者意圖以物品傷人。

各被告於相關時段多次出現於暴動範圍,逾期逗留並漠視警告,與配戴裝備人士集結並以行動或服飾顯示支持,證明其參與意圖;對於雷射筆管有,無證據顯示其意圖傷人,故該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純粹路過之人,而是以掩飾身份加入集結,透過行動及造勢協助暴動,符合參與性犯罪要素;但管武器罪因缺乏傷人意圖要件而不成立。

法庭裁定六名被告犯暴動罪罪成,第四被告因精神狀況不宜受審,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各被告之量刑日期另行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8月29日晚於深水埗警署外集結,期間示威者高喊口號、辱罵警員並用多支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署,並有五人投擲磚塊衝擊變電站。警員遂多番口頭勸喻及警告未果後進行驅散及拘捕,被告除第三、第四及第八被告外均因暴動罪成立,第三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餘指控被撤銷或不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判刑須考慮暴動整體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手段、有無使用武器及警告後仍拒散等,上訴庭三大原則要求綜合評估共同行事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本案暴動屬小規模但針對警署與警員、持續逾二十分鐘並經九次警告仍拒散,起點訂為34個月;考慮被告一、二無前科及求情減2月至32月;被告三認罪並合併管有武器罪(起點6月)扣減23%後,共判24月;被告五至八因年齡及更生需要,判入教導所。

雖然暴動規模及破壞程度較低,但示威者以雷射筆公然挑釁警署象徵及辱罵警員,挑戰法治,須予以足夠懲戒及阻嚇,同時兼顧年輕被告更生性。

被告一及被告二就暴動罪各判監32個月;被告三就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合併判監24個月;被告五至被告八因當時年齡不足21歲,均獲判入教導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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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0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08-29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示威期間,各自或與他人參與暴動,包括揮動高功率雷射筆照射警署、叫囂及五人向警署投擲磚塊。警方自2312時起多次發出口頭警告及舉藍旗,至2341時展開掃蕩行動,並陸續於附近街道拘捕各被告。</p><p>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暴動為非法集結演變,須證明被告有參與意圖及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須證明攜帶者意圖以物品傷人。</p><p>各被告於相關時段多次出現於暴動範圍,逾期逗留並漠視警告,與配戴裝備人士集結並以行動或服飾顯示支持,證明其參與意圖;對於雷射筆管有,無證據顯示其意圖傷人,故該罪不成立。</p><p>法官認為被告並非純粹路過之人,而是以掩飾身份加入集結,透過行動及造勢協助暴動,符合參與性犯罪要素;但管武器罪因缺乏傷人意圖要件而不成立。</p><p>法庭裁定六名被告犯暴動罪罪成,第四被告因精神狀況不宜受審,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各被告之量刑日期另行聆訊。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在2019年8月29日晚於深水埗警署外集結,期間示威者高喊口號、辱罵警員並用多支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署,並有五人投擲磚塊衝擊變電站。警員遂多番口頭勸喻及警告未果後進行驅散及拘捕,被告除第三、第四及第八被告外均因暴動罪成立,第三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其餘指控被撤銷或不成立。</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判刑須考慮暴動整體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手段、有無使用武器及警告後仍拒散等,上訴庭三大原則要求綜合評估共同行事以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p><p>本案暴動屬小規模但針對警署與警員、持續逾二十分鐘並經九次警告仍拒散,起點訂為34個月;考慮被告一、二無前科及求情減2月至32月;被告三認罪並合併管有武器罪(起點6月)扣減23%後,共判24月;被告五至八因年齡及更生需要,判入教導所。</p><p>雖然暴動規模及破壞程度較低,但示威者以雷射筆公然挑釁警署象徵及辱罵警員,挑戰法治,須予以足夠懲戒及阻嚇,同時兼顧年輕被告更生性。</p><p>被告一及被告二就暴動罪各判監32個月;被告三就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合併判監24個月;被告五至被告八因當時年齡不足21歲,均獲判入教導所執行。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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