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2312至2341時,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示威者以叫囂、使用雷射筆、堵路及投擲磚塊等方式演變成暴動。警方隨即展開掃蕩及拘捕,逮捕八名被告,控以暴動罪,第四及第八被告另被控於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依《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及相關判例,暴動須證實被告具參與及促進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與行為;管有攻擊性武器須證明知悉及擬供傷人之用。
法官認為大部分被告長時間逗留暴動現場,漠視多次警告,與示威者同路且配戴裝備,累積證據證明其參與並鼓勵暴動;而第四及第八被告未可證明其對暴動或持械意圖具有必要知悉,故控罪不成立。
法官認為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同時具備知悉與參與意圖;對五名被告證據充足,罪證確鑿,對第四及第八被告則因證據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最終裁定第一、第二、第五、第六及第七被告暴動罪成;第四及第八被告之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均不成立,依法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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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間,深水埗警署外約30至150名示威者聚集,揮動不同顏色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署,並大聲喧囂、使用粗言穢語。警方發出多次口頭勸喻及九次警告並舉起藍旗後,五名蒙面人士仍投擲磚塊,其他人則阻塞交通。警方便展開驅散行動,於2343至2356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八名被告。審訊後,被告四及被告八的武器罪名不成立,其餘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須綜合考量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是否使用武器、違警令後仍拒不散去、對交通及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以及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及是否同時涉嫌其他罪行。
本案暴動持續約29分鐘,參與人數增至約150人,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署並投擲磚塊,且無視多次警告。雖然個別被告並未親自施暴,但他們戴口罩、穿黑衣並攜帶防護裝備及雷射筆,與其他人共同行動,協助破壞社會安寧,故須予從嚴處罰。對未成年被告則兼顧更生性,安排教導所拘留及輔導。
暴動嚴重挑戰法治及秩序,必須具備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司法同時須考慮參與者年齡及背景,對成年被告予以監禁,對年少被告則以教導所方案兼顧懲治與更生。
被告一及被告二因暴動罪各被判監禁三十二個月;被告三兩項罪名刑期合併,監禁二十四個月;被告五至被告八因年齡尚輕,分別送往教導所,接受紀律訓練、教育及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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