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8月29日深夜於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一帶集結,並有示威者呼喝、用高能雷射光束照射警署及警員、投擲磚塊等行為,屬破壞社會安寧的典型暴動。警方先後發出多次口頭警告及舉起藍旗,仍有大批人士不予散去,並於2341時展開驅散拘捕行動,分別拘捕除第四被告外之其餘被告,並檢取相關證物。裁決理由採信警方證人及大量閉路電視和媒體影片證據,依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的法律原則,裁定被告(一)、(二)、(五)、(六)、(七)、(八)干犯暴動罪成;第四被告因精神狀況不宜受審;第三被告早前已即時認罪;第八被告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則不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十年;另依同條例第33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處監禁五年。
考量被告長時間逗留現場、穿戴防護裝備、使用雷射光束及傾向鼓動或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等惡劣情節,對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惟各被告為初犯,且無刑事前科。
被告雖多為首次涉案,惟均明知警方多次警告仍堅持留守並積極參與或助紂為虐,嚴重挑戰執法權威及社會安寧,宜予從重懲處;第四被告精神欠佳不宜受審,第八被告管有武器罪則因欠缺傷人意圖而不成立。
除第四被告暫不行刑外,其餘被告均被裁定干犯暴動罪;第三被告承認暴動及管有武器罪;第八被告僅暴動罪成。法庭已另定量刑聆訊日期,以決定各被告之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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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約30至50名示威者聚集,使用激光筆及電筒射向警署,並高呼口號及辱罵警員。警方於2312時起發出九次散去警告並亮起藍旗,2331時五人投擲磚塊擊中變電站後逃回人群,約2343至2356時拘捕八名被告。除第四及第八被告部分罪名不成立,其餘被告暴動罪成立,第三被告另因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暴動罪最高可判監十年,量刑須綜合考慮暴動規模、持續時間、參與人數、是否使用武器、是否經警告仍持續,以及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和準備情況。
八名被告雖無直接暴力行為,但與其他示威者一同策劃、支援及壯大暴動聲勢,且多次無視警告,針對警署挑戰執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考量其年輕、無前科及悔意,兼顧懲罰及更生需要。
本案暴動規模及時間屬同類案件較輕,但由於示威者公然挑戰警署和警員,影響公共秩序甚為嚴重,須以足夠懲罰和阻嚇兼具更生性之刑罰。
本席判兩名成年被告各監禁三十二個月,第三被告就兩罪共監禁二十四個月並同期執行;四名未成年被告則送教導所,接受紀律培訓及更生教育,並安排相關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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