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深水埗警署外參與暴動,及部分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控方憑目擊警員、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片段、專家證供指出示威者連番叫囂、以高效能雷射光束照射警署及變電站外牆、投擲磚頭,致警方啟動防衛機制並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除第四被告因精神狀況裁定不宜受審外,其餘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各自答辯。
依據《公安條例》第18及19條及終審法院參與性罪行原則,須證明被告知悉並具參與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之意圖與行為,並達至無合理疑點標準。
綜合當時社會運動大環境、被告於相關時段反覆現身暴動範圍、逾九次口頭警告及藍旗示警仍予以無視、攜帶示威或急救裝備並以行動表明同路人身分,足見其非旁觀者,而係有意參與並鼓勵破壞社會安寧之行為;唯第四被告因不宜受審,無證據證明其具備相關知悉與意圖。
各被告之逗留時間、行動模式及裝備顯示其蓄意加入並支持暴動,屬參與性犯罪;第四被告因精神因素缺乏行為能力,不作定罪處理。
除第四被告外,其餘被告於暴動罪一項均裁定罪成;第三被告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認罪;第四及第八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裁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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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爆發示威,人群中多人使用雷射筆照向警署牆壁及警員,並有五人投擲磚塊。警方於約2312至2341時以擴音器連續發出口頭勸喻及六次藍旗警告,示威者拒不散去,遂展開驅散拘捕行動,拘捕八名被告。被告承認或判定涉暴動罪,第三被告另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
本案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量刑須參考上訴庭對暴動是否預謀、規模、人數、持續時間、暴力程度、武器使用、警告後反應、公共秩序影響及被告角色等原則指引。
暴動約29分鐘,約150人參與,多次以雷射光束挑戰警署並有投磚行為。被告雖無直接施暴,卻以黑衣口罩、攜帶雷射筆或急救用品示支持,法官考量其無前科、部分認罪及年輕等求情因素,將量刑起點訂34月並酌情扣減,未成年者則送往教導所更生。
法官認為對警務人員之蔑視及激光挑戰行為若不嚴懲,恐削弱法治威嚴;雖涉案規模及暴力程度屬中等偏低,仍須兼顧懲治與教化,維護公共秩序及具足夠阻嚇力。
被告一及被告二各監禁32個月;被告三監禁2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被告五至被告八因年齡未滿21歲,被送往教導所拘留;被告四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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