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4 DCCC109/202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4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

2019-08-29

涉事地點 :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暴動,示威者於2312至2341時段聚集欽州街一帶,叫囂、持高倍雷射筆照射警署並敲打路障,更有五人投磚。警方發出九次口頭警告及舉旗警示後驅散並拘捕。八名被告被訴暴動及部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提交閉路電視、警員證供、專家報告及辨認證據,指控多被告攜帶口罩、裝備及急救物資,在場示範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則質疑暴動起點、身分辨認及參與意圖,並主張無行為能力或年幼被告不具犯罪認知。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參與性要件及終審法院盧建民案參與鼓勵原則,舉證責任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被告,並遵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無行為能力者規定。

多數被告長時間逗留暴動現場,漠視警方警告及藍旗警示,攜帶口罩、裝備、急救物資及發光裝置,以手勢和語言鼓勵暴動,證據確鑿,符合參與及教唆暴動要件,無合理疑點。

本席認為警員及影片證供誠信可靠,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典型,六名被告意圖明確參與;D4因精神狀況及缺乏暴動知悉被裁定無罪;武器管有控罪亦因缺乏傷人用途而不成立。

六名被告各就暴動罪罪成,另涉武器管有控罪不成立;D4暴動及武器管有罪名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2212時,深水埗示威者聚集於欽州街與基隆街交界,持有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署牆壁,並大聲叫囂。警方先後以擴音器及舉藍旗發出九次警告,示威者未有散去,於2331時五名示威者投擲磚塊挑釁警署,其後人群沿馬路奔跑阻塞交通。至2343至2356時,警方向八名被告作出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控告並將其拘捕。

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根據《公安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相關案例,就暴動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示威者角色及警告無效等因素綜合考量。

考慮涉案暴動持續約29分鐘,參與人數由數十人增至約150人,使用雷射筆照射警署並阻塞交通,對執法人員構成挑戰。D1至D3所涉暴動整體嚴重性定為基準刑34個月,D1、D2各酌減2個月;D3認罪獲約23%減刑後刑期整合為24個月。D3另因短時間管有雷射筆,量刑起點6個月、扣減後4個月18日,與暴動罪同期執行。D5至D8案發時均在16歲以下,法庭接納懲教建議,判處進入教導所。

暴動罪嚴重,不可僅憑個別行為判斷,須考慮整體暴動的協同行動。即使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低級別,示威者對警署及警員進行多次無理挑釁,蔑視法治,須兼顧懲罰性及阻嚇性,並考量被告年輕及背景予以適度減刑或轉介更生。

D1及D2各就暴動罪入獄32個月;D3就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入獄2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D5、D6、D7及D8因案發時年齡在21歲以下,判處進入教導所,並於拘留期間接受教育、訓練及必要的精神或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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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4
案件編號 DCCC109/2021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名不成立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2019-08-29
涉事地點 深水埗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深水埗警署外暴動,示威者於2312至2341時段聚集欽州街一帶,叫囂、持高倍雷射筆照射警署並敲打路障,更有五人投磚。警方發出九次口頭警告及舉旗警示後驅散並拘捕。八名被告被訴暴動及部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方提交閉路電視、警員證供、專家報告及辨認證據,指控多被告攜帶口罩、裝備及急救物資,在場示範鼓勵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則質疑暴動起點、身分辨認及參與意圖,並主張無行為能力或年幼被告不具犯罪認知。</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參與性要件及終審法院盧建民案參與鼓勵原則,舉證責任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被告,並遵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無行為能力者規定。</p><p>多數被告長時間逗留暴動現場,漠視警方警告及藍旗警示,攜帶口罩、裝備、急救物資及發光裝置,以手勢和語言鼓勵暴動,證據確鑿,符合參與及教唆暴動要件,無合理疑點。</p><p>本席認為警員及影片證供誠信可靠,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典型,六名被告意圖明確參與;D4因精神狀況及缺乏暴動知悉被裁定無罪;武器管有控罪亦因缺乏傷人用途而不成立。</p><p>六名被告各就暴動罪罪成,另涉武器管有控罪不成立;D4暴動及武器管有罪名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8月29日晚約2212時,深水埗示威者聚集於欽州街與基隆街交界,持有雷射筆及電筒照射警署牆壁,並大聲叫囂。警方先後以擴音器及舉藍旗發出九次警告,示威者未有散去,於2331時五名示威者投擲磚塊挑釁警署,其後人群沿馬路奔跑阻塞交通。至2343至2356時,警方向八名被告作出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控告並將其拘捕。</p><p>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根據《公安條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相關案例,就暴動的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示威者角色及警告無效等因素綜合考量。</p><p>考慮涉案暴動持續約29分鐘,參與人數由數十人增至約150人,使用雷射筆照射警署並阻塞交通,對執法人員構成挑戰。D1至D3所涉暴動整體嚴重性定為基準刑34個月,D1、D2各酌減2個月;D3認罪獲約23%減刑後刑期整合為24個月。D3另因短時間管有雷射筆,量刑起點6個月、扣減後4個月18日,與暴動罪同期執行。D5至D8案發時均在16歲以下,法庭接納懲教建議,判處進入教導所。</p><p>暴動罪嚴重,不可僅憑個別行為判斷,須考慮整體暴動的協同行動。即使本案屬同類案件中較低級別,示威者對警署及警員進行多次無理挑釁,蔑視法治,須兼顧懲罰性及阻嚇性,並考量被告年輕及背景予以適度減刑或轉介更生。</p><p>D1及D2各就暴動罪入獄32個月;D3就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入獄2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D5、D6、D7及D8因案發時年齡在21歲以下,判處進入教導所,並於拘留期間接受教育、訓練及必要的精神或心理輔導。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名不成立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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