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5 DCCC443/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5

案件編號:

DCCC443/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約2230至2322時,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大批示威者對峙警員並投擲逾200枚汽油彈,警方其後沿彌敦道驅散行動中截獲示威者。第19被告當時約17歲,以暴動者裝束現場助興,隨即被捕並與其他被告一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同場第11被告因管有汽油、布條及打火機等物品被裁定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對16至21歲人士如可有替代處置,不得判監,並須考慮品格、健康及精神狀況;《教導所條例》容許對14至21歲人士判處羈留教導所。

雖本案暴動涉及嚴重破壞秩序,但被告僅於現場助興,無直接暴力或破壞行為;其為大學在讀生,曾擔任學生會幹事及校董會成員,熱心義工,品格端正,符合替代監禁的法定要件,且羈留教導所有助感化,防止再犯。

羈留教導所既可達致懲罰及阻嚇效果,亦符合被告年輕及教育需求,於社會整體利益為最佳處置。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羈留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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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5
案件編號 DCCC443/2021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約2230至2322時,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大批示威者對峙警員並投擲逾200枚汽油彈,警方其後沿彌敦道驅散行動中截獲示威者。第19被告當時約17歲,以暴動者裝束現場助興,隨即被捕並與其他被告一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同場第11被告因管有汽油、布條及打火機等物品被裁定意圖摧毀財產罪成。</p><p>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對16至21歲人士如可有替代處置,不得判監,並須考慮品格、健康及精神狀況;《教導所條例》容許對14至21歲人士判處羈留教導所。</p><p>雖本案暴動涉及嚴重破壞秩序,但被告僅於現場助興,無直接暴力或破壞行為;其為大學在讀生,曾擔任學生會幹事及校董會成員,熱心義工,品格端正,符合替代監禁的法定要件,且羈留教導所有助感化,防止再犯。</p><p>羈留教導所既可達致懲罰及阻嚇效果,亦符合被告年輕及教育需求,於社會整體利益為最佳處置。</p><p>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羈留教導所。

裁判官/法官:

游德康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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