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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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443/2021 |
裁判官/法官 | 游德康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教導所 |
涉事日期 | 2019-11-18 |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約2230至2322時,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大批示威者對峙警員並投擲逾200枚汽油彈,警方其後沿彌敦道驅散行動中截獲示威者。第19被告當時約17歲,以暴動者裝束現場助興,隨即被捕並與其他被告一同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同場第11被告因管有汽油、布條及打火機等物品被裁定意圖摧毀財產罪成。</p><p>暴動罪最高刑罰10年監禁,《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對16至21歲人士如可有替代處置,不得判監,並須考慮品格、健康及精神狀況;《教導所條例》容許對14至21歲人士判處羈留教導所。</p><p>雖本案暴動涉及嚴重破壞秩序,但被告僅於現場助興,無直接暴力或破壞行為;其為大學在讀生,曾擔任學生會幹事及校董會成員,熱心義工,品格端正,符合替代監禁的法定要件,且羈留教導所有助感化,防止再犯。</p><p>羈留教導所既可達致懲罰及阻嚇效果,亦符合被告年輕及教育需求,於社會整體利益為最佳處置。</p><p>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羈留教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