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6 DCCC57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6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暴動行動,被警方在封鎖區成立前截獲,其中一被告並於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經審訊,部分被告否認控罪,其餘認罪;法庭認定各被告意圖共同參與暴動,以支持、鼓勵或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相應裁定暴動罪及管有武器罪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區域法院最高7年;引用Leung Tin Kei案所列12項量刑考慮因素,包括事件計劃性、規模、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的危害等。

考慮本案為有預謀、規模逾2000人、嚴重暴力及破壞行為,量刑起點定為63個月;因節省審訊資源扣減2個月;D3、D5及D6認罪且年輕因素予以進一步減刑,其中D5及D6共扣減15個月(約23.8%折扣),D3再減1個月;各被告未有領導或直接使用暴力,故按支持性參與程度量刑;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判5個月,其中2個月與主罪分期執行。

法官重申香港法治社會須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暴動罪行須處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刑罰,以示嚴厲打擊及防止同類事件重演,並強調量刑應以犯罪本質(gravamen)及核心量刑因素為根本,而非僅參考個別判例。

被告一因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總判監63個月(5年3個月);被告二暴動罪判監61個月(5年1個月);被告三暴動罪判監60個月(5年);被告四暴動罪判監61個月(5年1個月);被告五暴動罪判監47個月(3年11個月);被告六暴動罪判監48個月(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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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6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九龍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參與暴動行動,被警方在封鎖區成立前截獲,其中一被告並於公眾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經審訊,部分被告否認控罪,其餘認罪;法庭認定各被告意圖共同參與暴動,以支持、鼓勵或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並相應裁定暴動罪及管有武器罪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判監禁10年,區域法院最高7年;引用Leung Tin Kei案所列12項量刑考慮因素,包括事件計劃性、規模、暴力程度、對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全的危害等。</p><p>考慮本案為有預謀、規模逾2000人、嚴重暴力及破壞行為,量刑起點定為63個月;因節省審訊資源扣減2個月;D3、D5及D6認罪且年輕因素予以進一步減刑,其中D5及D6共扣減15個月(約23.8%折扣),D3再減1個月;各被告未有領導或直接使用暴力,故按支持性參與程度量刑;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判5個月,其中2個月與主罪分期執行。</p><p>法官重申香港法治社會須維護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暴動罪行須處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刑罰,以示嚴厲打擊及防止同類事件重演,並強調量刑應以犯罪本質(gravamen)及核心量刑因素為根本,而非僅參考個別判例。</p><p>被告一因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總判監63個月(5年3個月);被告二暴動罪判監61個月(5年1個月);被告三暴動罪判監60個月(5年);被告四暴動罪判監61個月(5年1個月);被告五暴動罪判監47個月(3年11個月);被告六暴動罪判監48個月(4年)。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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