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響應網上號召,於油麻地彌敦道一帶與逾千名示威者集結,過程中有人投擲汽油彈、縱火並破壞公共設施,警方在設防期間截獲六名被告,其中被告1至被告4各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被告1另因管有雷射筆被裁定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告5及被告6認罪並同樣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被告最高可判7年;參照梁天琦案判刑原則,須考慮行為預謀程度、規模、暴力性及公共安寧受損等因素,量刑起點確定為63個月監禁。
本案規模浩大,涉及約2,000人,使用大量汽油彈並對警方及市民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六名被告僅以支持、鼓勵方式參與,無證據其實質使用武力;考量呈堂證供扣減、被告5及被告6認罪折扣及被告3、被告5年齡因素,作適度扣減。
法治社會須維護公共秩序與安寧,面對針對執法人員及社會的嚴重暴力行為,必須施以具懲罰性和阻嚇性的刑罰;個別情況不得削弱對暴動罪行的打擊與警戒作用。
被告1及被告2各判監63個月(暴動61個月+武器罪2個月同期執行);被告3判監60個月;被告4判監61個月;被告5判監47個月;被告6判監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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