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8 DCCC57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8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六名被告於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絡號召,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等物,警方驅散封鎖時將其截獲。D1至D4經審訊暴動罪名成立,D1另因管有雷射筆罪名成立;D5及D6承認暴動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及上訴庭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因素。

案涉有預謀大規模暴動,被告以支持壯大聲勢方式參與,量刑起點63個月;按審訊節省時間、認罪及年齡情況減2至15個月;D1另就管有雷射筆判5個月,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

法官認為暴動罪行嚴重,須施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

法院最終判處:第一被告暴動罪61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5個月(同期執行2個月),總期63個月;第二、第四被告各61個月;第三被告60個月;第五被告47個月;第六被告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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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8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六名被告於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絡號召,與警方對峙並投擲汽油彈等物,警方驅散封鎖時將其截獲。D1至D4經審訊暴動罪名成立,D1另因管有雷射筆罪名成立;D5及D6承認暴動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及上訴庭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因素。</p><p>案涉有預謀大規模暴動,被告以支持壯大聲勢方式參與,量刑起點63個月;按審訊節省時間、認罪及年齡情況減2至15個月;D1另就管有雷射筆判5個月,其中2個月同期執行。</p><p>法官認為暴動罪行嚴重,須施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p><p>法院最終判處:第一被告暴動罪61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5個月(同期執行2個月),總期63個月;第二、第四被告各61個月;第三被告60個月;第五被告47個月;第六被告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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