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49 DCCC57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9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六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警方對峙期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並被截獲拘捕。其中第一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事發前理工大校園被佔據,引發警民對峙,網上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一帶「圍魏救趙」,約二千人有預謀地集結築陣,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堵塞道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紊亂及廣泛財物損毀。六人於暴動範圍內被裁定意圖支持、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期可至10年,區域法院量刑標準參考上訴庭梁天琦案所列12項量刑因素,包含行動預謀性、規模、暴力程度、公共危害等,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庭認為本案暴動具組織性、預謀性及大規模暴力行動,示威者持續投擲汽油彈並製造火光,導致警員和公眾受傷及設施損毀。六被告雖非領導或號召者,但透過在場壯大聲勢,足以構成參與暴動。遂就各被告求情、認罪及參與程度,酌情扣減刑期,其中D1至D4各扣減兩個月,D3及D5另扣減一至一個月,D5與D6因認罪折扣23.8%。控罪二另判5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必須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對無故且嚴重的暴力行為應施以具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防範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量刑時須視整體暴動所造成之威脅,而不僅憑單個被告行為或背景。

被告一控暴動罪判監5年1月,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5個月,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5年3月;被告二、四各判監5年1月;被告三判監5年;被告五判監3年11月;被告六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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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49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六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警方對峙期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並被截獲拘捕。其中第一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事發前理工大校園被佔據,引發警民對峙,網上號召示威者前往油尖旺一帶「圍魏救趙」,約二千人有預謀地集結築陣,多次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堵塞道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紊亂及廣泛財物損毀。六人於暴動範圍內被裁定意圖支持、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罪名成立。</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期可至10年,區域法院量刑標準參考上訴庭梁天琦案所列12項量刑因素,包含行動預謀性、規模、暴力程度、公共危害等,以6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p><p>法庭認為本案暴動具組織性、預謀性及大規模暴力行動,示威者持續投擲汽油彈並製造火光,導致警員和公眾受傷及設施損毀。六被告雖非領導或號召者,但透過在場壯大聲勢,足以構成參與暴動。遂就各被告求情、認罪及參與程度,酌情扣減刑期,其中D1至D4各扣減兩個月,D3及D5另扣減一至一個月,D5與D6因認罪折扣23.8%。控罪二另判5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p><p>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必須保障公共秩序及安寧,對無故且嚴重的暴力行為應施以具足夠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並防範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量刑時須視整體暴動所造成之威脅,而不僅憑單個被告行為或背景。</p><p>被告一控暴動罪判監5年1月,另就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5個月,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5年3月;被告二、四各判監5年1月;被告三判監5年;被告五判監3年11月;被告六判監4年。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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