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載列,被告承認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54(b)條保管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2019年7月19日,警方在荃灣一個租用的工廠單位外截查他,在櫃內檢獲十枚汽油彈及約1,000克TATP,連同原料化學品、製造炸彈器材、攻擊性武器、防護裝備及宣揚香港獨立的政治小冊子。閉路電視證據顯示,被告在過去一個月內曾多次獨自進出,攜帶物品。搜查其住所及手提電話時,發現更多武器、製造炸彈手冊和關於炸藥性質及引爆程序的文件。這些物資及背景顯示,被告正準備高爆裝置,意圖造成傷害和損毀財產,並貌似旨在顛覆政府及製造社會恐慌。
沒有針對該罪行的具體量刑指引;本案被置於懲罰範圍的最嚴重端。類比早前一宗涉及保管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的高爆炸藥案,量刑起點訂為18年監禁。
法庭考慮到大量且極度敏感的TATP,可因熱能、摩擦或靜電放電而引爆,對拆彈人員及公眾構成嚴重風險。被告作為策劃核心,其透過租約安排、多個地點的頻繁到訪及相關物資,以及顛覆政府的意圖,均足以支持重刑。唯一減輕因素是其及早認罪,可獲一般三分一折扣。
被告的行為猶如向社會宣戰。鑑於潛在的災難性危害及需強化一般阻嚇,必須判處重刑。
因保管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被告被判處監禁12年。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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