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0 DCCC57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0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分散警方、營救理大示威者,與大批示威者共同集結、築陣、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令場面失控並造成交通癱瘓及設施受毀。警方於驅散行動中截獲被告,定性為意圖參與並支持暴動。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相關上訴庭判例,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須兼顧罪行嚴重性、規模、預謀性、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兼顧普法威懾與維護公共秩序。

法庭認為本案屬大規模、有預謀且涉大量暴力的嚴重暴動,被告僅屬支持及鼓勵角色且無證據導致實際傷害,以63個月為量刑基點,再因審訊節省法庭資源及部分被告認罪或年輕等情節分別扣減刑期,首被告另因管有雷射筆加刑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公共秩序不容暴力衝擊,對暴動罪行須處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個別被告是否初犯或有良好背景,亦不能削弱維護社會整體安寧的需要。

被告一就暴動罪處監禁61個月,另管有攻擊性武器加刑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63個月;被告二暴動罪61個月;被告三60個月;被告四61個月;被告五47個月;被告六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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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0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晚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分散警方、營救理大示威者,與大批示威者共同集結、築陣、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令場面失控並造成交通癱瘓及設施受毀。警方於驅散行動中截獲被告,定性為意圖參與並支持暴動。</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相關上訴庭判例,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區域法院7年),量刑須兼顧罪行嚴重性、規模、預謀性、暴力程度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兼顧普法威懾與維護公共秩序。</p><p>法庭認為本案屬大規模、有預謀且涉大量暴力的嚴重暴動,被告僅屬支持及鼓勵角色且無證據導致實際傷害,以63個月為量刑基點,再因審訊節省法庭資源及部分被告認罪或年輕等情節分別扣減刑期,首被告另因管有雷射筆加刑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p><p>法官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公共秩序不容暴力衝擊,對暴動罪行須處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個別被告是否初犯或有良好背景,亦不能削弱維護社會整體安寧的需要。</p><p>被告一就暴動罪處監禁61個月,另管有攻擊性武器加刑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63個月;被告二暴動罪61個月;被告三60個月;被告四61個月;被告五47個月;被告六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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