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六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間,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與他人集結,並以汽油彈、木板等物資阻撓警方清場,現場逾兩千人,暴力持續逾四十分鐘,造成警員受傷、交通癱瘓、商舖及公共設施廣泛破壞。被告一至四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被告一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告五及被告六承認暴動罪並依相關指控程序被定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十年監禁,區域法院最高可判七年;參照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所列12項量刑因素。
考量本案有預謀、規模浩大、暴力程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然六名被告並非領導或實質施暴者,只在現場支持聲勢,裁定以63個月為起點,扣減審訊節省法庭資源、年齡及認罪折扣等,惟不因無前科或家中情況減刑,維持對社會整體利益之阻嚇。
法官強調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必須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行為予以零容忍,儘管被告背景良好,仍須承擔其有意參與暴動之後果。
被告一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判監63個月;被告二及被告四各判監61個月;被告三判監60個月;被告五判監47個月;被告六判監48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