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1 DCCC57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1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六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間,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與他人集結,並以汽油彈、木板等物資阻撓警方清場,現場逾兩千人,暴力持續逾四十分鐘,造成警員受傷、交通癱瘓、商舖及公共設施廣泛破壞。被告一至四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被告一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告五及被告六承認暴動罪並依相關指控程序被定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十年監禁,區域法院最高可判七年;參照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所列12項量刑因素。

考量本案有預謀、規模浩大、暴力程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然六名被告並非領導或實質施暴者,只在現場支持聲勢,裁定以63個月為起點,扣減審訊節省法庭資源、年齡及認罪折扣等,惟不因無前科或家中情況減刑,維持對社會整體利益之阻嚇。

法官強調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必須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行為予以零容忍,儘管被告背景良好,仍須承擔其有意參與暴動之後果。

被告一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判監63個月;被告二及被告四各判監61個月;被告三判監60個月;被告五判監47個月;被告六判監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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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1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六名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晚間,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與他人集結,並以汽油彈、木板等物資阻撓警方清場,現場逾兩千人,暴力持續逾四十分鐘,造成警員受傷、交通癱瘓、商舖及公共設施廣泛破壞。被告一至四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被告一另涉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被告五及被告六承認暴動罪並依相關指控程序被定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罰十年監禁,區域法院最高可判七年;參照上訴庭在梁天琦案所列12項量刑因素。</p><p>考量本案有預謀、規模浩大、暴力程度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然六名被告並非領導或實質施暴者,只在現場支持聲勢,裁定以63個月為起點,扣減審訊節省法庭資源、年齡及認罪折扣等,惟不因無前科或家中情況減刑,維持對社會整體利益之阻嚇。</p><p>法官強調香港法治核心價值,必須以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刑罰維護公共秩序,對暴力行為予以零容忍,儘管被告背景良好,仍須承擔其有意參與暴動之後果。</p><p>被告一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判監63個月;被告二及被告四各判監61個月;被告三判監60個月;被告五判監47個月;被告六判監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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