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2 DCCC574/202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2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19年11月18日晚於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與其他示威者前往支援被困校園內的示威者,期間聚眾築防線、拋擲汽油彈及雜物,多次無視警方警告繼續逗留,造成交通癱瘓、商舖及港鐵站設施嚴重損毀,並令四名警務人員受傷。警員事後清場,共拘捕213人,其中六人分批被裁定暴動罪,另被告一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區域法院援引梁天琦案判刑原則,參酌暴動的規模、預謀程度、暴力手段、公共安寧受損程度及需具阻嚇性;另依第33條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行量刑。

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且有預謀、大規模暴動,示威者約二千人、持續逾四十分鐘,多次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破壞街道設施及店舖逾三百六十間;被告雖非領導角色且無證據顯示使用暴力,但以支持及鼓勵方式壯大暴動聲勢,需予適足懲罰及阻嚇,確立五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視乎認罪節省訟費等因素酌減刑期。

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破壞公共安寧的嚴重暴力行為,判處需具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或處境特殊,亦不足以大幅減刑。

被告一被判暴動罪61個月監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5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合共63個月;被告二及被告四各判監禁61個月;被告三判監禁60個月;被告五判監禁47個月;被告六判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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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2
案件編號 DCCC574/2021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六人在2019年11月18日晚於油麻地彌敦道一帶,響應網上號召「圍魏救趙」,與其他示威者前往支援被困校園內的示威者,期間聚眾築防線、拋擲汽油彈及雜物,多次無視警方警告繼續逗留,造成交通癱瘓、商舖及港鐵站設施嚴重損毀,並令四名警務人員受傷。警員事後清場,共拘捕213人,其中六人分批被裁定暴動罪,另被告一亦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區域法院援引梁天琦案判刑原則,參酌暴動的規模、預謀程度、暴力手段、公共安寧受損程度及需具阻嚇性;另依第33條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行量刑。</p><p>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且有預謀、大規模暴動,示威者約二千人、持續逾四十分鐘,多次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雜物,破壞街道設施及店舖逾三百六十間;被告雖非領導角色且無證據顯示使用暴力,但以支持及鼓勵方式壯大暴動聲勢,需予適足懲罰及阻嚇,確立五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並視乎認罪節省訟費等因素酌減刑期。</p><p>法官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不容許破壞公共安寧的嚴重暴力行為,判處需具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或處境特殊,亦不足以大幅減刑。</p><p>被告一被判暴動罪61個月監禁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5個月監禁(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合共63個月;被告二及被告四各判監禁61個月;被告三判監禁60個月;被告五判監禁47個月;被告六判監禁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陳慧敏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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