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3 DCCC154/2022 企圖刑事損壞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3

案件編號:

DCCC154/2022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涉事日期 :

2020-07-01

涉事地點 :

天后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二人於2020年7月1日身穿黑衣戴口罩,持長傘等工具先後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用傘頭揮打閉路電視及敲毀LED顯示屏和天花光管,造成約6,240港元損失;其後二人移至英皇道嘗試以打火機點燃紙箱未遂,棄傘逃入銀幕街並變裝成綠衣,分別將黑色布巾、手套、面罩、帽及外衣等藏入背囊;最終被兩名警員根據現場片段及目擊,追蹤至七海商場及炮台山站一帶拘捕,並搜獲打火機、3M手套、防毒面具等證物。

依據《刑事損壞條例》及《縱火罪條例》相關規定,結合犯罪手段、損失金額、社會影響及被告背景,參酌先例及量刑指引。

被告蓄意破壞公共交通設施及未遂縱火,行為預謀嚴重且無合法辯解,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應予以適當懲處。

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觀察詳盡且識別可靠,案中影片與證物相互印證,二被告身份辨認無合理疑點,其行為證據確鑿,誠可信賴。

被告因干犯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罪名,已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宣佈將擇日量刑,現時被告仍押候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與同夥身穿黑衣,先後在天后站出口外及站內,手持長傘敲毀閉路電視鏡頭、天花燈管及顯示屏,並移至英皇道中央,以打火機試圖縱火。警方拘捕時,於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獲黑色布巾、手套、口罩、打火機、防毒面具等多項疑犯工具。經審訊,被告就多項企圖及實際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名成立。

考慮罪行的預謀性、公共設施所受損害及維護社會安寧需要,必須判處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羈留刑罰,可選即時監禁、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不宜混淆各類處分模式。

被告於「特別日子」在人多擠迫之港鐵站故意多次破壞公共設施,並企圖縱火,其行為具社會影響力並危及途人安全,須予嚴懲以維護法紀及阻嚇類似行為。

鑑於被告案發時尚未成年且屬初犯,加上成長背景不利,管教及社工報告均建議以教導所為宜,因其能提供較長期紀律培訓、職業技能訓練及感化輔導,有助重塑價值觀及培養守法品格。

被告被判處在懲教署轄下教導所羈留,羈留期視其於教導所內之表現及改過態度而定,並須於獲釋後接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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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3
案件編號 DCCC154/2022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企圖刑事損壞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7-01
涉事地點 天后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二人於2020年7月1日身穿黑衣戴口罩,持長傘等工具先後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用傘頭揮打閉路電視及敲毀LED顯示屏和天花光管,造成約6,240港元損失;其後二人移至英皇道嘗試以打火機點燃紙箱未遂,棄傘逃入銀幕街並變裝成綠衣,分別將黑色布巾、手套、面罩、帽及外衣等藏入背囊;最終被兩名警員根據現場片段及目擊,追蹤至七海商場及炮台山站一帶拘捕,並搜獲打火機、3M手套、防毒面具等證物。</p><p>依據《刑事損壞條例》及《縱火罪條例》相關規定,結合犯罪手段、損失金額、社會影響及被告背景,參酌先例及量刑指引。</p><p>被告蓄意破壞公共交通設施及未遂縱火,行為預謀嚴重且無合法辯解,對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應予以適當懲處。</p><p>法官認為控方證人觀察詳盡且識別可靠,案中影片與證物相互印證,二被告身份辨認無合理疑點,其行為證據確鑿,誠可信賴。</p><p>被告因干犯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罪名,已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宣佈將擇日量刑,現時被告仍押候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與同夥身穿黑衣,先後在天后站出口外及站內,手持長傘敲毀閉路電視鏡頭、天花燈管及顯示屏,並移至英皇道中央,以打火機試圖縱火。警方拘捕時,於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獲黑色布巾、手套、口罩、打火機、防毒面具等多項疑犯工具。經審訊,被告就多項企圖及實際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名成立。</p><p>考慮罪行的預謀性、公共設施所受損害及維護社會安寧需要,必須判處具懲罰性及阻嚇性的羈留刑罰,可選即時監禁、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不宜混淆各類處分模式。</p><p>被告於「特別日子」在人多擠迫之港鐵站故意多次破壞公共設施,並企圖縱火,其行為具社會影響力並危及途人安全,須予嚴懲以維護法紀及阻嚇類似行為。</p><p>鑑於被告案發時尚未成年且屬初犯,加上成長背景不利,管教及社工報告均建議以教導所為宜,因其能提供較長期紀律培訓、職業技能訓練及感化輔導,有助重塑價值觀及培養守法品格。</p><p>被告被判處在懲教署轄下教導所羈留,羈留期視其於教導所內之表現及改過態度而定,並須於獲釋後接受監管。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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