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7月1日被告與另一被告身穿全黑衣物、遮面、手持長傘,先後於港鐵天后站B出口用傘頭敲打閉路電視、LED螢幕及天花板光管,隨後移至英皇道中線嘗試以打火機燃點紙箱未果,被兩名便衣警員目擊並尾隨。兩人先後於銀幕街、後巷及七海商場等地脫去外衣面罩換上綠衣,再於炮台山地鐵站A出口被制服拘捕。
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R v Galbraith及R v Turnbull原則,控方須以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身份辨認及行為事實,並考量被告無前科、證人可靠性及行為性質。
兩名專業警證人證言一致且環境、視線無阻礙,辨認依據合理;被告以明顯裝束及工具實施損壞及縱火未遂,證據充分顯示其主觀故意,無合法辯解。
法庭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信,被告行為手法惡劣,社會危害性高,故對各控罪裁定成立。
被告干犯企圖刑事損壞(兩項)、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四項罪名,法庭裁定上述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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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案發於2020年7月1日,兩名被告身著黑衣黑褲戴面罩持灰傘現身天后地鐵站,先後用傘柄連環撞擊站外閉路電視鏡頭及站內天花板光管和顯示屏,造成約6,240港元維修損失,隨後在英皇道中線試圖以打火機縱火紙箱未遂,最終兩人脫裝變綠衣逃至炮台山後被捕。兩被告分別被控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等共七項罪名,其中一人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庭強調因涉公共交通設施重大破壞及在人多擠擁地點施暴,須施以具懲罰和阻嚇性的拘禁式刑罰,並考慮被告年齡、背景、前科及社會利益,在監禁、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三者中決定最合適選項。
被告有預謀、策劃並在「特別日子」有組織地破壞公共設施,行為危害公眾安全並已造成維修開支;試圖縱火更具嚴重風險;年輕且初犯、背景複雜,需透過長期紀律培訓和職業輔導以改正偏差價值觀。
教導所不僅具短期懲戒作用,更兼具改造和更生目的,可提供全面職業訓練、感化輔導及事後監管,最有助被告改過自新並及早重投社會。
經綜合考慮案情、相關報告及被告個人因素,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羈留,羈留期及其後監管由懲教署署長視被告在所內表現及改過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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