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與同案被告身著黑衣、戴口罩、手持雨傘,先後試圖損毀閉路電視及LED顯示屏、擊碎站內光管,隨後轉往英皇道中線燃點紙箱不果,期間遭兩名便裝警員跟蹤至銀幕街,並在變裝成綠衣後被捕。
舉證責任在控方,證據須達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並依R v Galye及R v Turnbull辨認原則處理身份辨認證據。
兩名控方證人對被告衣著配件、身形髮色、行徑及現場環境作詳細、前後一致的描述,與搜獲物品高度吻合,足以證明被告具明顯故意損毀及企圖縱火意圖。
法官認為兩名證人誠實可信,視線、距離及光線條件良好,無證據顯示誤認或跟錯人,故裁定被告干犯各項控罪。
被告就企圖刑事損壞(控罪一及三)、刑事損壞(控罪二)及企圖縱火(控罪六)罪名成立,法庭將於稍後安排量刑聆訊。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7月1日兩名被告身著黑衣手持長傘,在天后站B出口先後毀壞閉路電視鏡頭、天花燈管及顯示屏,並於英皇道試圖以打火機縱火未遂,其後變裝逃逸,最終於炮台山站被捕。第二被告當時17歲,曾於2020年10月因串謀刑事損壞被羈留及吸食毒品,經審訊被裁定涉嫌七項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名成立。
須綜合考慮罪行嚴重性、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兼顧被告年齡、成長背景及改過潛能,刑罰須具懲罰性與阻嚇性,羈留或監禁刑期無可避免。
被告有預謀、有計劃地在擁擠公共場所肆意破壞,造成港鐵重大維修費用並危及市民安全;行為以賺取報酬為動機,顯示無視法紀;被告年少且背景複雜,需要接受紀律教育及職業培訓以重塑價值觀。
監禁與教導所屬不同懲治模式;教導所除具懲罰與阻嚇效果外,並能提供較長時間的紀律訓練、職業技能輔導及感化輔導,有助年輕被告改過自新,故認為教導所最為合適。
被告被判於教導所羈留,期間長短視其在所內表現及改造進度而定,獲釋後將接受監管。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