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6 DCCC154/202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6

案件編號:

DCCC154/202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20-07-01

涉事地點 :

天后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同伴身穿黑衣、戴面罩及攜長傘,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先後揮傘擊毀閉路電視、LED顯示屏及天花光管;其後兩人步行至英皇道中線,企圖以打火機縱火紙箱未遂。兩名警員見狀尾隨追截,二人逃入鄰近街道,脫去黑衣後更換青綠及深綠服裝,至炮台山站被制服拘捕。

依據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行量刑指引,須衡量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物業損失程度及社會秩序維護需要。

被告明知無合法辯解仍有組織地破壞公共設施及企圖縱火,損害港鐵資產並危及途人安全;雖無前科且對指控不認罪,但犯罪意圖明顯,須予重罰以示威懾。

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辨認過程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惡劣且社會影響嚴重,宜予適切刑責。

被告就相關犯罪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被裁定罪成,將於稍後進行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7月1日是港版國安法生效首天,兩名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黑帽現身天后站,先後用長傘擊毀閉路電視鏡頭及天花板光管,並敲毀顯示屏(控罪一至三),繼而逃至英皇道中線以打火機企圖縱火(控罪六或七)。其後被告脫去黑裝變綠衣藏匿,最終於炮台山站被警員制服拘捕,搜出多件可作毀壞證物。被告年少時曾入勞教中心,事後因串謀刑事損壞再受勞教判囚。

須兼顧懲罰、阻嚇及改造,考慮社會利益、被告年齡、背景及改過機會

案中被告有預謀、公然破壞公共設施並企圖縱火,行為危險且影響廣泛,須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對年輕被告提供教化訓練

教導所具更長期的紀律培訓及職業輔導功能,比單純監禁更符被告改造及未來重投社會之需要

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後,考量其年齡、案情及相關報告,認為教導所最適合,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羈留,羈留期限及後續監管由懲教署署長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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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6
案件編號 DCCC154/2022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7-01
涉事地點 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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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同伴身穿黑衣、戴面罩及攜長傘,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先後揮傘擊毀閉路電視、LED顯示屏及天花光管;其後兩人步行至英皇道中線,企圖以打火機縱火紙箱未遂。兩名警員見狀尾隨追截,二人逃入鄰近街道,脫去黑衣後更換青綠及深綠服裝,至炮台山站被制服拘捕。</p><p>依據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行量刑指引,須衡量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物業損失程度及社會秩序維護需要。</p><p>被告明知無合法辯解仍有組織地破壞公共設施及企圖縱火,損害港鐵資產並危及途人安全;雖無前科且對指控不認罪,但犯罪意圖明顯,須予重罰以示威懾。</p><p>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辨認過程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惡劣且社會影響嚴重,宜予適切刑責。</p><p>被告就相關犯罪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被裁定罪成,將於稍後進行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20年7月1日是港版國安法生效首天,兩名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黑帽現身天后站,先後用長傘擊毀閉路電視鏡頭及天花板光管,並敲毀顯示屏(控罪一至三),繼而逃至英皇道中線以打火機企圖縱火(控罪六或七)。其後被告脫去黑裝變綠衣藏匿,最終於炮台山站被警員制服拘捕,搜出多件可作毀壞證物。被告年少時曾入勞教中心,事後因串謀刑事損壞再受勞教判囚。</p><p>須兼顧懲罰、阻嚇及改造,考慮社會利益、被告年齡、背景及改過機會</p><p>案中被告有預謀、公然破壞公共設施並企圖縱火,行為危險且影響廣泛,須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對年輕被告提供教化訓練</p><p>教導所具更長期的紀律培訓及職業輔導功能,比單純監禁更符被告改造及未來重投社會之需要</p><p>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後,考量其年齡、案情及相關報告,認為教導所最適合,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羈留,羈留期限及後續監管由懲教署署長酌情決定。

裁判官/法官:

王詩麗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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