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與同伴身穿黑衣、戴面罩及攜長傘,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先後揮傘擊毀閉路電視、LED顯示屏及天花光管;其後兩人步行至英皇道中線,企圖以打火機縱火紙箱未遂。兩名警員見狀尾隨追截,二人逃入鄰近街道,脫去黑衣後更換青綠及深綠服裝,至炮台山站被制服拘捕。
依據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罪行量刑指引,須衡量被告行為對公共安全危害、物業損失程度及社會秩序維護需要。
被告明知無合法辯解仍有組織地破壞公共設施及企圖縱火,損害港鐵資產並危及途人安全;雖無前科且對指控不認罪,但犯罪意圖明顯,須予重罰以示威懾。
法官認為警員證供誠實可靠,辨認過程無合理疑點;被告行為惡劣且社會影響嚴重,宜予適切刑責。
被告就相關犯罪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被裁定罪成,將於稍後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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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20年7月1日是港版國安法生效首天,兩名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黑帽現身天后站,先後用長傘擊毀閉路電視鏡頭及天花板光管,並敲毀顯示屏(控罪一至三),繼而逃至英皇道中線以打火機企圖縱火(控罪六或七)。其後被告脫去黑裝變綠衣藏匿,最終於炮台山站被警員制服拘捕,搜出多件可作毀壞證物。被告年少時曾入勞教中心,事後因串謀刑事損壞再受勞教判囚。
須兼顧懲罰、阻嚇及改造,考慮社會利益、被告年齡、背景及改過機會
案中被告有預謀、公然破壞公共設施並企圖縱火,行為危險且影響廣泛,須嚴懲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對年輕被告提供教化訓練
教導所具更長期的紀律培訓及職業輔導功能,比單純監禁更符被告改造及未來重投社會之需要
法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後,考量其年齡、案情及相關報告,認為教導所最適合,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羈留,羈留期限及後續監管由懲教署署長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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