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7 DCCC88/2022 企圖縱火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7

案件編號:

DCCC88/2022

控罪:

企圖縱火

涉事日期 :

2020-05-01

涉事地點 :

太子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1日晚在旺角彌敦道與界限街交界,與三名黑衣同伙先行撒落不明物品,其後點燃並擲出汽油彈引致爆炸。警員遂施放追捕,在被告身上及背包內檢獲含白電油的玻璃樽、空樽、插有鐵釘之膠管、打火機及安全屋鎖匙等多項證物。被告經認罪協商,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項控罪。

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21歲以下被告應考慮更生需要,可選用教導所處分;本案縱火及刑事損壞罪不屬附表3例外,須納入該條限制。

被告有計劃地投擲汽油彈並配備破壞裝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惟無人傷亡或重大財損;被告年輕、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並獲得求情及教導所報告支持更生。

本席認為被告受不良朋輩及社會氛圍影響,缺乏理性引導,雖涉策劃及裝備,但尚具更生潛力,接受專業教導較符其改過需求。

法庭接受教導所報告及各方求情,依第109A條裁定,判處被告送交教導所接受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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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7
案件編號 DCCC88/2022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企圖縱火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5-01
涉事地點 太子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1日晚在旺角彌敦道與界限街交界,與三名黑衣同伙先行撒落不明物品,其後點燃並擲出汽油彈引致爆炸。警員遂施放追捕,在被告身上及背包內檢獲含白電油的玻璃樽、空樽、插有鐵釘之膠管、打火機及安全屋鎖匙等多項證物。被告經認罪協商,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三項控罪。</p><p>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21歲以下被告應考慮更生需要,可選用教導所處分;本案縱火及刑事損壞罪不屬附表3例外,須納入該條限制。</p><p>被告有計劃地投擲汽油彈並配備破壞裝置,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惟無人傷亡或重大財損;被告年輕、無前科、認罪態度良好,並獲得求情及教導所報告支持更生。</p><p>本席認為被告受不良朋輩及社會氛圍影響,缺乏理性引導,雖涉策劃及裝備,但尚具更生潛力,接受專業教導較符其改過需求。</p><p>法庭接受教導所報告及各方求情,依第109A條裁定,判處被告送交教導所接受教導。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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