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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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88/2022 |
裁判官/法官 | 陳廣池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判刑 | 教導所 |
涉事日期 | 2020-05-01 |
涉事地點 | 太子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1日深夜約11時15分,與三名同夥在彌敦道與界限街交界處製造並投擲汽油彈,引發爆炸,同時在路面撒播插有鐵釘的膠管與玻璃碎片,意圖破壞及製造恐慌。警方駕車經過目擊,迅速追捕,並在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獲多枚汽油彈、空瓶、鐵釘膠管、手套及安全屋鎖匙等證物。被告承認罪行稱受人唆使,檢控後初步認罪,但於補供階段保持緘默。</p><p>考慮被告年僅16歲,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少年犯量刑須優先顧及更生需要,且縱火及刑事損壞不屬附表3例外罪行,教導所成為可行量刑選項。</p><p>被告為初犯,具認罪態度,行為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但屬預謀且具危險性與政治動機,為兼顧社會安寧及更生,採用教導所制度以平衡懲戒與教育。</p><p>法官認為現行附表3逾三十年未修訂,限制量刑選擇,不利司法彈性;儘管無非法集結或暴動,但被告行為有組織性與恐嚇社會作用,故需重視更生與社會保護並重。</p><p>法院最終裁定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