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59 DCCC88/202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9

案件編號:

DCCC88/2022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涉事日期 :

2020-05-01

涉事地點 :

太子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1日深夜約11時15分,與三名同夥在彌敦道與界限街交界處製造並投擲汽油彈,引發爆炸,同時在路面撒播插有鐵釘的膠管與玻璃碎片,意圖破壞及製造恐慌。警方駕車經過目擊,迅速追捕,並在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獲多枚汽油彈、空瓶、鐵釘膠管、手套及安全屋鎖匙等證物。被告承認罪行稱受人唆使,檢控後初步認罪,但於補供階段保持緘默。

考慮被告年僅16歲,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少年犯量刑須優先顧及更生需要,且縱火及刑事損壞不屬附表3例外罪行,教導所成為可行量刑選項。

被告為初犯,具認罪態度,行為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但屬預謀且具危險性與政治動機,為兼顧社會安寧及更生,採用教導所制度以平衡懲戒與教育。

法官認為現行附表3逾三十年未修訂,限制量刑選擇,不利司法彈性;儘管無非法集結或暴動,但被告行為有組織性與恐嚇社會作用,故需重視更生與社會保護並重。

法院最終裁定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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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59
案件編號 DCCC88/2022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5-01
涉事地點 太子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5月1日深夜約11時15分,與三名同夥在彌敦道與界限街交界處製造並投擲汽油彈,引發爆炸,同時在路面撒播插有鐵釘的膠管與玻璃碎片,意圖破壞及製造恐慌。警方駕車經過目擊,迅速追捕,並在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獲多枚汽油彈、空瓶、鐵釘膠管、手套及安全屋鎖匙等證物。被告承認罪行稱受人唆使,檢控後初步認罪,但於補供階段保持緘默。</p><p>考慮被告年僅16歲,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少年犯量刑須優先顧及更生需要,且縱火及刑事損壞不屬附表3例外罪行,教導所成為可行量刑選項。</p><p>被告為初犯,具認罪態度,行為雖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但屬預謀且具危險性與政治動機,為兼顧社會安寧及更生,採用教導所制度以平衡懲戒與教育。</p><p>法官認為現行附表3逾三十年未修訂,限制量刑選擇,不利司法彈性;儘管無非法集結或暴動,但被告行為有組織性與恐嚇社會作用,故需重視更生與社會保護並重。</p><p>法院最終裁定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裁判官/法官:

陳廣池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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