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約中午12時至下午3時40分,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號召,佔據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未有合法集會通知。示威者燃點火堆、破壞交通燈及巴士、築起路障及傘陣、擲磚塊及汽油彈與防暴警對峙。日下午3時25分,警方發出警告、施放催淚煙並追截示威者,三名被告遇警隊包圍後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拘捕。本案第3、第5及第9被告人否認暴動罪及禁蒙面法罪,控方憑公開媒體片段、閉路電視及警方證人證供提出環境證據,指三人佩戴口罩、攜帶示威裝備、於暴動核心範圍留守、助長他人破壞,意圖參與暴動。
法庭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蒙面規例第3條,須證明非法集結中破壞社會安寧及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審訊中法庭考慮暴動罪參與性及環境證據累積效力、證人可信性、Turnbull辨認原則及超越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
被告人在暴動核心區域多次出現並參與呼口號、拾取及運送磚頭、遮掩破壞者、隨示威群體移動及畏罪逃跑,並非無辜路人,且佩戴口罩旨在阻止識別,其解釋前後矛盾,缺乏合理辯解,累積證據顯示意圖參與並支持暴動,依法應予嚴懲。
法官認定三名被告並非僅逗留旁觀,而是蓄意留守、助長及支援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其不誠實辯解及逃避偵查行為顯示參與暴動的主觀惡意,應依法定元素裁定罪成。
本席裁定三名被告人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第3被告人另就反蒙面法罪亦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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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號召,與數百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及干諾道中一帶堵路約三小時,期間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巴士車窗、餐廳門面,設路障並向路障及警員投擲汽油彈、磚塊等。被告參與雨傘陣對峙警方,並被拍攝到掃動及投擲磚塊,事後在背包內被發現黑衣、圍巾、折疊傘及噴漆罐,隨即被捕並承認三項控罪。
主控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參照《梁天琦》案列出的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非法集結蒙面及管有意圖破壞物品罪則依法定上限訂立起點。
暴動屬中環金融商業區嚴重堵路行動,涉損公共設施及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但非最嚴重類別;被告僅屬小部分參與者,無主導或嚴重傷人行為;考慮其認罪早減三分一、無前科、真誠悔意,遂將暴動罪量刑起點4年減至30個月,蒙面罪量刑起點6周減至4周,管有罪量刑起點3月減至2月。
法官認為被告雖非主導者且暴力程度較低,但仍加入違法暴動並認同其他示威者行為,有損公共秩序;惟酌情考慮個人背景及悔意,故採取中程度量刑基準並准許同期執行。
被告三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即時監禁總刑期為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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