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起,數千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和你 lunch」號召,佔據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投擲磚頭、縱火築路障、破壞巴士及店舖,警方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被告於該時段身處暴動範圍,佩戴口罩、跟隨呼號、構建雨傘陣、檢拾及運送雜物,最後在逃跑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被捕。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就示威活動的流動性及環境證據累積效應,參照終審法院盧建民、湯偉雄案判詞,審視被告參與性(intent to participate)及主觀意圖,並考量被告被捕時間、地點、行為及身上物品。
被告蓄意留守暴動核心,與他人一同呼叫口號、使用雨傘掩護破壞者、檢拾並運送磚頭堵路,以蒙面及攜帶示威裝備逃避偵查;辯方以誤闖、健康因素、肚痾及誤接生理鹽水辯解,均自相矛盾且與錄像及環境證據不符,無合理疑點。
認為控方證人可信,錄像及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三名被告在暴動期間曾參與、支持或協助破壞社會安寧,佩戴口罩並於被捕後立即脫下以規避追查;辯方說辭難以服眾,不足以動搖控方案情。
三名被告人暴動罪名成立,其中兩名被告人另因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各被告將於稍後日期進行量刑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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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罷工號召,數百名示威者於中環堵塞畢打街等要道,搭路障、破壞交通燈及巴士、拆餐廳店面、投擲汽油彈;被告與他人組雨傘陣,並兩度將磚塊擲入隧道。最終被告在置地廣場一帶被捕,背包內檢獲折疊傘、噴漆等,並承認暴動、蒙面及意圖損壞財產三罪。
暴動罪以懲罰性及阻嚇性為原則,須考慮計劃性、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損害及參與角色;非法集結蒙面及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罪無固定基準,一般即時監禁。
法官根據梁天琦案之12項因素,認被告雖參與堵路、擲磚,無領導或煽動、無人受傷,暴力屬輕微,但影響嚴重。暴動罪以4年為起點,認罪折扣後判30月;非法集結蒙面以6周為起點,折後4周;管有噴漆以3月為起點,折後2月;三罪同期執行。
法官強調法律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零容忍,被告雖參與程度輕微,仍須具阻嚇性量刑。
被告因暴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合共判即時監禁30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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