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874 DCCC77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4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2

涉事地點 :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數千人響應網上呼籲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進行「和你lunch」集會,演變為暴動。現場示威者破壞交通燈、縱火設路障、以磚頭及雜物堵路、向多輛巴士噴漆及投擲雜物,警方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被告三人分別於不同階段出現,均佩戴口罩、持有折疊傘、拳擊手帶、生理鹽水等裝備,在路面站立呼口號、檢拾和運送磚塊,並於警方驅散時逃跑,最終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辯方稱被告或僅為途人、因為肚痛或購物而誤闖,並為遮掩身體缺陷或緩解不適才戴口罩,惟其供詞自相矛盾,與片段影像不符。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禁止蒙面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被告行為構成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從環境證據及影像顯示三人參與人數眾多的暴動,蓄意留守、提供支援及掩飾身份,供詞多處矛盾,不具合理辯解。

證人可靠,閉路電視和公開片段清楚顯示三人身在暴動核心範圍並參與相關行為,排除無辜途人可能,唯一合理推論係三人知情並主動參與。

三名被告人各就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罪名成立,定於另行日期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響應網上號召參與罷工遊行,期間與數百示威者堵塞畢打街及干諾道中車路,設置並燃燒路障、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噴漆、拆毀餐廳店面,並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警告後施放驅散行動,被告承認在現場組成雨傘陣、防線對抗並兩度將磚塊拋入行車隧道,其後被捕,無前科,早於預審承認全部控罪。

暴動罪量刑基準訂為即時監禁4年,承認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基於無案底及悔意再減2個月,定為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量刑基準6星期,即時監禁並減三分之一,定為4星期;管有意圖摧毀財產物品量刑基準3個月,減三分之一後定為2個月。

考量被告參與程度屬中等,並非預謀或領導,未造成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毀。現場主要暴力行為由他人實施,被告雖有投擲雜物及對峙警方,但自首認罪、無案底且表悔意,情節較最嚴重暴動案件為輕微,故依情節酌減。

法官認為暴動罪須具懲罰及阻嚇效果,以維護公共秩序;雖被告參與對抗警方,但非主導,法律不容以暴力擾亂公共秩序,須判處即時監禁方達警惕,惟考慮被告背景及真誠悔意,量刑需適度平衡。

被告就三項控罪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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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874
案件編號 DCCC771/2020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2
涉事地點 中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至下午3時40分,數千人響應網上呼籲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進行「和你lunch」集會,演變為暴動。現場示威者破壞交通燈、縱火設路障、以磚頭及雜物堵路、向多輛巴士噴漆及投擲雜物,警方舉旗警告並施放催淚煙驅散。被告三人分別於不同階段出現,均佩戴口罩、持有折疊傘、拳擊手帶、生理鹽水等裝備,在路面站立呼口號、檢拾和運送磚塊,並於警方驅散時逃跑,最終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辯方稱被告或僅為途人、因為肚痛或購物而誤闖,並為遮掩身體缺陷或緩解不適才戴口罩,惟其供詞自相矛盾,與片段影像不符。</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禁止蒙面罪可處罰款及監禁。</p><p>被告行為構成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從環境證據及影像顯示三人參與人數眾多的暴動,蓄意留守、提供支援及掩飾身份,供詞多處矛盾,不具合理辯解。</p><p>證人可靠,閉路電視和公開片段清楚顯示三人身在暴動核心範圍並參與相關行為,排除無辜途人可能,唯一合理推論係三人知情並主動參與。</p><p>三名被告人各就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罪名成立,定於另行日期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響應網上號召參與罷工遊行,期間與數百示威者堵塞畢打街及干諾道中車路,設置並燃燒路障、破壞交通燈及巴士、噴漆、拆毀餐廳店面,並投擲磚塊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警告後施放驅散行動,被告承認在現場組成雨傘陣、防線對抗並兩度將磚塊拋入行車隧道,其後被捕,無前科,早於預審承認全部控罪。</p><p>暴動罪量刑基準訂為即時監禁4年,承認減三分之一至32個月,基於無案底及悔意再減2個月,定為30個月;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量刑基準6星期,即時監禁並減三分之一,定為4星期;管有意圖摧毀財產物品量刑基準3個月,減三分之一後定為2個月。</p><p>考量被告參與程度屬中等,並非預謀或領導,未造成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毀。現場主要暴力行為由他人實施,被告雖有投擲雜物及對峙警方,但自首認罪、無案底且表悔意,情節較最嚴重暴動案件為輕微,故依情節酌減。</p><p>法官認為暴動罪須具懲罰及阻嚇效果,以維護公共秩序;雖被告參與對抗警方,但非主導,法律不容以暴力擾亂公共秩序,須判處即時監禁方達警惕,惟考慮被告背景及真誠悔意,量刑需適度平衡。</p><p>被告就三項控罪被判即時監禁30個月,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法官:

李慶年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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