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被告等於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示威者堵路、破壞巴士及交通設施,設置路障並投擲磚塊、汽油彈;被告撿拾並運送磚頭,用雨傘掩護破壞行為,且佩戴口罩蒙面。警方施放催淚煙驅散後,三人沿迂迴路線逃逸,最終於置地廣場緊急出口被捕。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緊急情況規例》第241K章禁止蒙面規例,並參照終審法院關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之參與意圖、環境證據累積效應及逃跑行為指引。
考量被告長時間逗留暴動核心範圍、呼口號、撿拾與運送磚塊、組建雨傘陣掩護破壞行為並蒙面逃避偵查,且無合理辯解,足證其主觀參與暴動意圖與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安寧,應依法懲處。
法官認為三人非無辜旁觀者,而是有備而來、蓄意留守並支援暴動的參與者,影像與證供互為印證,無可疑點,必須定罪。
法院裁定三名被告暴動罪及禁止蒙面罪名成立,押後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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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響應網上號召,與逾數千名示威者在中環堵路癱瘓交通,拆除路面磚塊及欄杆,架設雜物及鐵釘路障,破壞交通燈及巴士,並在路障燃火、投擲汽油彈、向警員拋擲磚塊。被告被拍攝多次將磚塊投入行車隧道,並與他人組成雨傘陣抵抗驅散,最終在置地廣場入口被捕,警方於其背包檢獲傘、口罩、噴漆等。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一案確立之暴動罪量刑原則及十二項考慮因素,暴動罪量刑基準為即時監禁四年起;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可處最高一年監禁;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物品無固定量刑基準,一般以數月作基準。
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暴動但非最嚴重,案發地點為金融商業區,影響大,然被告僅屬參與者,並無組織、煽動或嚴重暴力行為,且率先認罪、真誠悔意、無前科,故量刑在基本基準上予以扣減。
法官指出被告行為較同類案件輕微,雖參與堵路及拋擲磚塊,但無傷者及重大財損,認為適用暴動四年起點、承認可減三分一,再考慮個人背景及悔意酌減,終判即時監禁三十個月。
被告於三項控罪上全部定罪,宣告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共計即時監禁三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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